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相應的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單臺出力65 t/h(45.5 MW)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質鍋爐,各種容量的燃油、燃氣鍋爐。單臺出力65 t/h(45.5 MW)及以下使用石油焦、油頁巖等固體燃料的鍋爐,執行本標準中燃煤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使用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執行本標準中燃油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