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鹽焗鹵味禽制品的技術要求、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以新鮮或冷凍的禽肉及可食用部位為主要原料,添加食鹽、醬油、白砂糖、香辛料(花椒、小茴香、山奈、桂皮、辣椒)、葡萄糖、谷氨酸鈉、紅曲黃色素、紅曲紅、山梨酸鉀或乳酸鏈球菌素、脫氫乙酸鈉、雙乙酸鈉、檸檬酸鈉、乳酸鈉、乙基麥芽酚、氧化羥丙基淀粉、D-異抗壞血酸鈉、食品用香精香料等以上原輔料的一種或多種,經鹽漬、調制、滾揉、焗制或鹵制、烘干、調味、真空包裝、殺菌等工藝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鹽焗鹵味禽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