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配制酒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以山楂發酵酒、藍莓發酵酒、樹莓發酵酒、草莓發酵酒、獼猴桃發酵酒、蔓越莓發酵酒、桑葚發酵酒、刺梨發酵酒、無花果發酵酒、石榴發酵酒、番石榴發酵酒、桃發酵酒、李子發酵酒、蘋果發酵酒、梨發酵酒、菠蘿發酵酒、櫻桃發酵酒、檸檬發酵酒、棗發酵酒、楊梅發酵酒、烏梅發酵酒、荔枝發酵酒、枸杞發酵酒中的一種或幾種為酒基,加入山楂、烏梅、木瓜、枸杞、瑪咖粉、苦杏仁、茯苓、黃精、人參(人工種植 5 年以下)、桂圓、黑芝麻、蛹蟲草、牡蠣、鮮蠶蛹、烏梢蛇、蝮蛇、山藥、菊花(亳菊、滁菊、貢菊、杭菊、懷菊中的一種或幾種)、蒲公英、玉竹、重瓣紅玫瑰、金銀花、桂花、葛根、肉桂、益智仁、丁香、沙棘、梔子、百合、荷葉、薄荷、薏苡仁、桔梗、橘皮、決明子、酸棗仁、黨參、肉蓯蓉(荒漠)、鐵皮石斛、西洋參、黃芪、靈芝、山茱萸、天麻、杜仲葉、干制三七莖葉、地黃、金銀花、紅棗、桃仁、小茴香、甘草、覆盆子、桑葚、蜂蜜、蕎麥、槐米、槐花、芡實、白砂糖、冰糖中的一種或幾種,經浸泡、調配、澄清、過濾、殺菌、灌裝、包裝工藝加工而成的配制酒。
根據所用原料的不同,產品分為不同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