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標準中1.1由以下內容替換:
本文件規定了預期連續運行,并應用于患者的呼吸氣體監護儀(RGM)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專用要求。
本文件規定了下列要求:
-麻醉氣體監測,
-二氧化碳監測,和
-氧氣監測。
注1:呼吸氣體監護儀既能作為獨立ME設備,也能集成到其他設備中,例如麻醉工作站或呼吸機。
本文件不適用于預期與可燃性麻醉劑一起使用的呼吸氣體監護儀。
如果某一章或條明確指出僅適用于ME設備,或僅適用于ME系統,標題和章或條的正文會說明。如果不是這種情況,與此相關的章或條同時適用于ME設備和ME系統。
除通用標準7.2.13和8.4.1外,本文件范圍內的ME設備和ME系統的預期生理效應所導致的危險在本文件中沒有具體要求。
注2:補充的信息見通用標準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