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食品加工制造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食品加工制造業排污單位、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食品加工制造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于食品加工制造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食品加工制造業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和食品加工制造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新建排污單位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排污單位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 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食品加工制造業中的屠宰及肉類加工、檸檬酸、味精、制糖、淀粉、酵母制造行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7)、《檸檬酸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9430)、《味精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431)、《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9)、《淀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1)、《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2)及相應修改單的相 關規定;未列入本標準適用范圍的其他食品加工制造業子行業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及其修改單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