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復合調味料(鮮味復合調味料)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味精、呈味核苷酸二鈉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鹽、食糖、各種香辛料、 雞精調味料、芝麻(白芝麻或黑芝麻)、花生、葵花籽仁、南瓜子仁、核桃仁、洋蔥、淀粉糖、雞肉粉、 蝦仁粉、干貝粉、海參粉、牛肉粉、豬肉粉、椰子肉、食用菌粉、麥芽糊精、酵母抽提物、大豆蛋白粉、 食用淀粉、植脂末、食用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劑等輔料中的一種或幾種,經原輔料預處理、粉碎、精磨、混合調配、制粒(或不制粒)、包裝等工藝加工制成的復合調味料(鮮味復合調味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