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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酒、飲料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飲料制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酒、飲料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酒、飲料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酒、飲料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果酒(發酵型)、奶酒(發酵型)、其它發酵酒制造參照葡萄酒制造執行,白蘭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奶酒(蒸餾型)、其它蒸餾酒(均有發酵和蒸餾工藝),以及配置酒、露酒的制造參照白酒制造執行。
酒、飲料制造工業排污單位中,對于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對于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鍋爐》。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酒、飲料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942)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