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餐飲業單位油煙和非甲烷總烴的最高允許排放限值、餐飲油煙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城市建成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餐飲業單位的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管理,以及餐飲業單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管理。
本文件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文件不適用于居民家庭的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