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定義的、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工業管道: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下同),并且不大于100MPa(注1-1);
(2)公稱直徑大于或者等于50mm;
(3)輸送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工業管道(以下簡稱管道)包括工藝裝置、輔助裝置以及界區(注1-2)內公用工程所屬的工藝管道,火力發電廠用于輸送蒸汽、汽水兩相介質的動力管道,制冷管道。
注1-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42MPa的管道,本規程統稱為高壓管道。
注 1-2:工業管道與長輸管道、公用管道之間一般以截斷閥(隔離閥)為分界點。輸油輸氣站場內的工藝管道與線路主管道的劃分界限,一般以進出站截斷閥(隔離閥)為分界點,或者由管道使用單位確定分界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結合壓力管道安全狀況,市場監管總局對《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2009)、《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TSG D7005-2018)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整合修訂,形成《工業管道安全技術規程》(TSG 31-2025,以下簡稱規程),現予批準發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規程實施前已投用的長輸管道系統中輸油輸氣站場內的工藝管道、機場供油管道按照規程進行使用管理。2026年12月31日后,未辦理使用登記的管道不得使用。對于壓力管道元件和安全附件制造單位具有相應資質、制造監督檢驗合格但技術資料缺失的,使用單位應到制造單位補齊資料。對于制造單位具有相應資質,但不能補齊所需資料的,使用單位可提供管道安裝過程中的理化檢驗、管道對接接頭100%射線或超聲檢測、耐壓試驗合格報告,代替制造單位的技術資料。使用單位不能提供上述三項報告的,可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開展相應的理化檢驗、無損檢測、耐壓試驗,補齊相關技術資料。資料補齊后,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定期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可以辦理使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