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產生的水基巖屑和含油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控制的總體要求,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過程及利用產物(包括剩余固相和回收的礦物油等)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業固體廢物在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過程及利用產物(包括剩余固相和回收的礦物油等)的污染控制,可作為與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業固體廢物及利用產物有關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的技術參考依據。
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產生的固體廢物轉移至陸上利用處置時的污染控制可參照本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