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細則適用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發布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分類與項目》范圍內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以下簡稱焊工)的考核。
(2)從事下列特種設備焊接工作的焊工,應當按照本細則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焊接操作人員):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的受壓元件焊縫、與受壓元件相焊的焊縫、受壓元件母材表面堆焊;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主要受力結構(部)件焊縫、與主要受力結構(部)件相焊的焊縫;熔入前兩項焊縫內的定位焊縫。
(3)本細則適用的焊工類型,按照焊接方法的機動化程度,分為手工焊焊工、機動焊焊工和自動焊焊工。機動焊焊工和自動焊焊工統稱為焊機操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