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發布稿)
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發布稿)
本標準于2018-4-1代替 HJ 38-1999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氣相色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的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當進樣體積為1.0 ml 時,本方法測定總烴、甲烷的檢出限均為0.06 mg/m3(以甲烷計),測定下限均為0.24 mg/m3(以甲烷計);非甲烷總烴的檢出限為0.07 mg/m3(以碳計),測定下限為0.28 mg/m3(以碳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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