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立項建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衛生健康委)依法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公布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公布和備案工作。
二、立項范圍及要求
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文件要求,地方標準立項范圍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產品標準、地方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規范標準、使用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檢測的地方特色食品標準中指標的檢驗方法標準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不得與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國務院部門規章、公告等矛盾、沖突;不應當包括特殊食品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及質量規格標準、食品相關產品標準、農藥獸藥殘留限量及檢驗方法標準、非法添加物質及摻雜摻假鑒別檢驗方法等。
三、標準立項目的
圍繞我省地方特色食品管理需求及產業發展需求,規范評價和開發吉林省地方特色食品,科學設定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性指標,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產業創新和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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