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地方標準管理制度改革,壓減地方標準存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家評審,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網上公示等環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廢止243項、轉化57項、修訂90項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見附件),現予以公告:
一、結論為廢止的地方標準,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即行廢止。
二、結論為地方標準轉化為團體標準或文件的,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起草單位按照《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公文起草等要求,完成標準轉化工作,過渡期為3個月。過渡期后,相關地方標準將廢止。
三、結論為修訂的地方標準,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起草單位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組織修訂,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8個月內完成修訂任務,逾期地方標準將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相關標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