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在全世界范圍內應用廣泛,雖然化學品給人類的生產、生活帶來很多益處,但其在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使用以及廢棄后的處理過程中,由于處置不當,會對人身安全、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化學品的分類和標記進行系統的管理。我國是一個化學品生產和進出口大國,實施 GHS 有助于對化學品實行正確分類和標記,不僅能有效加強對國民健康和環境的保護,也有益于促進我國化學品國際貿易和對外交流。
2009年6月21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GB 13690-2009),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分類和標簽所涉及到的術語和定義、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類別、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準、編制化學品安全標簽指導、危險說明的編碼、防范說明的編碼、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DS)指導的一般規定等。
2023年6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1部分:通則》國家標準公開征求意見(相關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公開征求對《危險貨物運輸包裝 內裝多種危險品的包裝安全技術規范》等12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的意見),代替 GB 13690-2009《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公示時間:2023年6月16日-2023年8月16日。
標準主要內容由以下部分組成:
1)術語和定義
2)化學品危險性分類
3)標簽
4)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附錄 A、GHS 中規定的定義和縮略語
本次《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 1 部分:通則》作為對 GB 13690-2009 的修訂,標準技術內容主要源于 GHS(第八修訂版),既保證了我國國家標準與新版國際法規的及時接軌,有效推動 GHS 在我國的實施,也是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切實加強對我國人民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保護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