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 29924-XXXX)征求意見稿,此次是2013年發布正式版本之后首次公開征求意見,食品伙伴網將征求意見稿中重點修訂變化的內容進行整理,供大家參考。
1、關于適用范圍
范圍中明確了食品營養強化劑包括在食品添加劑范圍內。
2、關于術語和定義
(1)征求意見稿中修訂了“生產日期(制造日期)”的定義,修訂為“食品添加劑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修訂后的術語刪除了“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更加簡單易懂。
(2)增加了“配料”的定義,明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添加劑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
(3)增加了“輔料”定義,添加輔料的目的是為了便于食品添加劑加工、貯存、使用。明確輔料是在單體食品添加劑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劑和或食品原料,以及在復配食品添加劑中添加的食品原料。添加的輔料不在最終食品產品中發揮添加劑功能作用。
3、標識的基本要求
(1)因適用范圍中明確包括食品營養強化劑,所以基本要求中增加了“不應采用違反GB 14880中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原則的語言文字介紹食品添加劑”。
(2)明確了食品添加劑標識文字的要求,食品添加劑標識的文字要求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可以同時使用繁體字、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文,這時強制性標示內容應與規范漢字含義一致(商標、進口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者以及國外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
(3)征求意見稿中新增“進口食品添加劑標簽需有印刷或加貼的中文標簽”。刪除了“多重包裝的食品添加劑標簽的標示形式”。
4、提供給生產經營者的食品添加劑標識內容及要求
(1)關于名稱
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應按相關標法規定標示食品添加劑的中文名稱。若規定了某食品添加劑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若上述名稱是一類食品添加劑名稱時,可標識具體使用的該類食品添加劑的名稱。
新增了關于食品用香精名稱的標注要求;在明確標示“食品用香精”字樣的同時,應以“XX味香精”或“XX風味香精”命名。另外,用于改善或提高食品風味的食品用香精,如果產品本身不產生香氣或香味,可以根據其生產工藝及型號進行命名,標識為“生產工藝+食品用香精+型號”,如“乳化食品用香精A123456”。
(2)成分或配料表
對于除食品用香精以外的食品添加劑成分或配料表,如果單一品種或復配食品添加劑中含有輔料,輔料應列在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之后,按輔料含量遞減順序排列,并以“輔料”為引導詞。
新增膠基的配料標示要求,膠基應標示膠基生產所用配料(包括食品原料)的類別名稱,如天然橡膠、合成橡膠、樹脂、蠟類、乳化劑、軟化劑、抗氧化劑、防腐劑和填充劑,可不標示具體名稱。
(3)使用范圍、用量和使用方法
關于使用范圍和用量,征求意見稿中較現行版進行了比較大的改動;現行版本中關于使用范圍和用量為選擇標示,而征求意見稿中修訂為“盡可能標示某種食品添加劑的所有的使用范圍和用量”,對于使用范圍廣、標簽或說明書面積受限無法標示全的,可以選擇部分進行標示,但應注明“其余使用范圍和用量按GB 2760、GB 14880相關使用規定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公告執行”。
關于用量的標示,征求意見稿中修訂為可以標示最大使用量或小于最大使用量的推薦使用量,用量為“按照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的應盡可能標示數值型的推薦使用量。除此之外還要標示使用方法。
(4)凈含量和規格
征求意見稿中新增了凈含量位置的標示要求,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刪除了凈含量的組成、法定計量單位等內容。
(5)生產者、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征求意見稿規定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管理部門的要求標示生產者、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未對其進行細化。
(6)日期的標示
關于日期的標示,征求意見稿中較現行版進行了比較大的改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應該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和GB 7718-2025保持一致,保質期6個月及以上的,可僅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刪除了同一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食品添加劑時日期標示的情形。征求意見稿同時新增了“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20cm2時,可僅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要求。
(7)產品標準代號
征求意見稿中新增了食品添加劑的標準代號可以標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號。
5、提供給消費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標識內容及要求
關于提供消費者直接使用的復配食品添加劑,征求意見稿新增復配食品添加劑還應在配料表中標明各單一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輔料的名稱,同時要求,進入市場銷售和餐飲環節使用的復配食品添加劑還應標明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的含量。
結語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修訂主要參考的國內法規標準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等。同時借鑒CAC標準中關于零售、非零售的分類表述方式,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將食品添加劑標識標準內容進行區分,解決現有部分標準內容不完善、與相關標準規定不協調一致等問題,通過標準修訂進一步規范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銷售行為。食品伙伴網將持續致力于標準解讀,歡迎與我們溝通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