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乙腈和丙烯腈的活性炭吸附/溶劑解吸-氣相色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乙腈和丙烯腈的測定。
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采樣體積為 10 L,解吸液體積為 8.00 mL 時,乙腈和丙烯腈的方法檢出限分別為 0.3 mg/m³和 0.2 mg/m³,測定下限分別為 1.2 mg/m³和 0.8 mg/m³;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采樣體積為 30 L,解吸液體積為 8.00 mL 時,乙腈和丙烯腈的方法檢出限分別為 0.09 mg/m³ 和 0.07 mg/m³,測定下限分別為 0.36 mg/m³ 和 0.28 mg/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