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廳機關各處(局),廳屬各有關事業單位:
為貫徹實施《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推動構建我區高質量發展標準體系,完善農業全產業鏈標準,以標準升級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高農業生產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征集2026年農業領域寧夏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征集范圍
(一)可征集范圍
嚴格執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地方標準制定負面清單(2025年版)》要求,不得制定超出“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范圍的地方標準。現階段,嚴格限定在受氣候、地形地貌、地質、土壤、水源等特殊自然條件影響的種養殖技術規范(規程),以及受飲食、節日風俗、居住環境、文化交流等特殊風俗習慣影響的特色城鄉治理、文化保護范圍之內。重點圍繞以下領域開展:
1.種植業類:圍繞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用藥管理、植物保護、貯藏運輸等環節;
2.畜牧水產類:圍繞產地環境、養殖場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育種與繁殖、飼養技術和管理、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貯藏運輸等環節;
3.基礎設施類:圍繞農業環保、農經管理、農田建設、農機推廣、農業氣象、鄉村建設等農業基礎設施標準化建設;
4.“六特”產業標準體系中待制定標準;
5.已發布實施的地方標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的或同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以及地方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發生變化的,可以申報地方標準修訂項目;
6.2025年集中復審結論為修訂的地方標準應當申報地方標準修訂項目;
7.其他標準:其他需要在全區范圍統一的技術要求和規范類標準。
(二)不可申報范圍
1.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2.不制定工業產品及其檢驗方法、生產加工、流通等相關地方標準(地方特色食品、地理標志、非物質文化遺產除外);
3.不屬于技術要求,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
4.屬于國家或行業層面才能統一實施的技術要求的;
5.沒有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的,應當由法律法規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相應的內容;
6.沒有明確的技術內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7.已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不制定地方標準;
8.地方標準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9.地方標準指定特定的檢驗、認證、評估機構和指定特定的品牌、商標、供應商、原產地;
10.地方標準無依據規定行政許可性質要求的;
11.不制定投資審批、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評比達標表彰、涉及經營主體評估評價等地方標準;
12.不制定僅用于約束地方行業主管部門內部工作要求、管理規范的地方標準;
13.禁止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二、有關要求
1.擬立項地方標準要緊緊圍繞高質量發展要求,充分對照國標、行標和現有地方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區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提出標準制定項目申請,以建立和完善我區農業地方標準體系。
2.擬立項單位應充分考慮擬制定標準的普及性和適用性,堅持從便于推廣應用的角度開展地方標準制修訂,涉及的區域和產業具有一定規模,尚處在小范圍的科學試驗和試點階段的暫不進行申報。鼓勵各相關方積極參與地方標準制修訂,支持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參與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
3.為提高立項評審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標準起草單位要做好前期調研工作,申請立項的同時形成《標準草案(初稿)》,并填寫《寧夏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書》,于2026年3月25日前,將《標準草案(初稿)》《寧夏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書》紙質版統一報送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電子版發送至指定郵箱。農業農村廳將會同寧夏農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從項目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和篩選,符合初篩條件的,參加行業內專家論證。通過立項論證的項目,由農業農村廳統一報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審定立項。
聯系人:張建光 18995452206吳雨潔 18295470510
郵箱:nynctzjg@163.com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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