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按照農業農村部農業行業(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部署,2021年獸藥殘留、耐藥性標準制修訂工作已全面啟動,為做好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
(一)申報單位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資質,一類事業單位不能單獨申報項目。
(二)申報單位(包括聯合申報單位)應具備承擔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專業背景、能力和科研基礎,對擬申報的項目應有一定的研究基礎、能確保并督促項目承擔人按經費預算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標準起草并提交研究結果。
(三)如聯合申報,應符合優勢互補的原則,并明確各單位任務分工、首席專家、主要起草人員等,各申報單位均需在申報書中蓋章。
(四)實行黑名單制度,對于近年來承擔項目較多但未按期完成或完成質量差的單位將予以限制。
二、項目首席專家應具有副高級或以上職稱,熟悉GB/T1.1-2020等標準制修訂相關要求和標準制修訂工作經驗,并對項目的完成、進度、質量等負責。
三、各申報單位要圍繞本通知標準制修訂任務(見附件1)及其主要技術要點認真編寫項目申報書(見附件2)。
四、請務必于2021年3月10日前將申報書掃描件發送至我辦,以便組織集中審查、上報,過時將不予受理。
五、聯系方式
聯系人:張玉潔
電話:010—62103930
郵箱:syclyny@163.com
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3月2日
相關標準制修訂任務如下:
| 序號 | 任務名稱 | 類別 |
| 1 | 制定《新建立的動物性食品中抗菌類等藥物殘留檢測方法標準驗證》 | 驗證 |
| 2 | 制定《新建立的動物性食品中驅蟲類等藥物殘留檢測方法標準驗證》 | 驗證 |
| 3 | 制定《新建立的水產品中禁用藥物等殘留檢測方法標準驗證》 | 驗證 |
| 4 | 制定《新建立的水產品中抗菌類藥物等殘留檢測方法標準驗證》 | 驗證 |
| 5 | 制定《新建立的蜂產品中禁用藥物等殘留檢測方法標準驗證》 | 驗證 |
| 6 | 制定《新建立的蜂產品中抗菌類等藥物殘留檢測方法標準驗證》 | 驗證 |
| 7 | 制定《禽蛋中五氯苯酚殘留量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制定 |
| 8 | 制定《動物肝臟和肌肉中乙酰甲喹、喹烯酮、卡巴氧、喹乙醇及其代謝物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制定 |
| 9 | 制定《禁用清單中藥物或化合物在畜禽組織中的殘留標志物》 | 制定 |
| 10 | 制定《磺胺二甲嘧啶在雞蛋中的最大殘留限量》 | 制定 |
| 11 | 制定《雞蛋中沙拉沙星最大殘留限量》 | 制定 |
| 12 | 制定《阿苯達唑在魚組織中最大殘留限量》 | 制定 |
| 13 | 制定《磺胺二甲嘧啶在水產品中最大殘留限量》 | 制定 |
| 14 | 制定《禽蛋中地克珠利、妥曲珠利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15 | 制定《禽蛋中氟喹諾酮類藥物的殘留量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或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制定 |
| 16 | 制定《禽蛋中左旋咪唑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制定 |
| 17 | 制定《禽蛋中氯霉素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18 | 制定《動物性食品中泰樂菌素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制定 |
| 19 | 制定《動物可食組織中地克珠利、托曲珠利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制定 |
| 20 | 制定《豬、牛可食組織及牛奶中地塞米松與倍他米松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21 | 制定《魚類和海參中乙酰甲喹主要代謝物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質譜法》 | 制定 |
| 22 | 制定《水產品中氯芬新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23 | 制定《水產品中雙甲脒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24 | 制定《蜂蜜中有機磷類藥物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25 | 制定《動物可食組織及牛奶中螺旋霉素和新螺旋霉素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26 | 制定《動物性食品中泰拉霉素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制定 |
| 27 | 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動物性食品中林可霉素、克林霉素和大觀霉素殘留量的測定(29685-2013)》 | 修訂 |
| 28 | 制定《牛羊奶中地克珠利、托曲珠利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29 | 制定《牛羊奶中鎮靜劑類藥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30 | 制定《牛羊奶中大環內酯類藥物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31 | 制定《牛羊奶中多肽類藥物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32 | 制定《牛羊奶中有機磷類藥物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33 | 制定《牛羊奶中解熱鎮痛類藥物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34 | 制定《牛羊奶中同化激素類藥物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35 | 修訂《牛奶中氯霉素殘留量的測定》(GB29688-2013) | 修訂 |
| 36 | 制定《羊乳中β-內酰胺類藥物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37 | 制定《動物性食品中巴氯芬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制定 |
| 38 | 制定《動物性食品中12種β-阻斷劑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制定 |
| 39 | 制定《羊可食組織中得曲恩特殘留量的測定 LC-MS-MS&GC-MS》 | 制定 |
| 40 | 制定《動物可食組織中非甾體類藥物殘留量的測定》 | 制定 |
| 41 | 制定《抗菌藥物腸道微生物學安全性評價指導原則》 | 制定 |
| 42 | 制定《豬鏈球菌對頭孢喹肟耐藥判定標準》 | 制定 |
| 43 | 制定《氟苯尼考注射液在雞組織中的休藥期》 | 制定 |
| 44 | 制定《地美硝唑預混劑在雞組織中的休藥期》 | 制定 |
| 45 | 制定《恩諾沙星粉(水產)在魚組織中的休藥期》 | 制定 |
| 46 | 制定《動物尿樣中多種禁限用獸藥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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