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編號及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DB14/T?1049.2—2025
(代替 DB14/T?1049.2—2021)
標準名稱:山西省用水定額 ?第2部分:工業
二、標準修訂背景
用水定額是在一定生產技術和管理條件下,生產單位產品或創造單位產值或提供單位服務所規定的合理取水量標準。實行用水定額管理是強化水資源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緩解全省水資源短缺以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山西省地方標準《山西省用水定額 第2部分:工業用水定額》(DB14/T1049.2-2021)實施以來,為開展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計劃用水、各類規劃編制、工程設計和貫徹執行節約用水制度、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制度等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據,對全省的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合理使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DB14/T1049.2-2021)已實施5年,隨著節水、用水水平的提高,產業結構不斷調整,用水定額水平、覆蓋面以及適用性等方面均與實際情況發生偏離,已不能適應當前新形勢的要求,如不能及時的修訂,會影響我省的節水事業的順利發展。因此,對《山西省用水定額 第2部分:工業用水定額》(DB14/T1049.2-2021)進行了修訂。
三、標準主要內容
本標準除目次前言外,包含7部分內容,分別為: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計算方法、用水行業分類與代碼、用水定額指標值、管理要求。
本次標準的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更改了本文件適用范圍。適用于山西省現有、新建、改建、擴建工業企業的涉水規劃編制、節水評價、取水許可管理、計劃用水管理、規劃水資源論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涉水工程設計、節水診斷、用水審計、水預算管理等。
二是進一步明確“用水量”“單位產品用水量”定義。“用水量是指工業企業取自地表水、地下水、城鎮供水管網等常規水源的水量和再生水、礦坑(井)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的水量,以及外購的其他水制品(軟化水、除鹽水、蒸汽等)水量,不包括從水源到用水戶之間輸水損失的水量”。“單位產品用水量:工業企業生產每單位產品取自各種水源利用的水量”。
三是明確了計算范圍和計算公式。結合《工業用水定額編制通則》GB/T 18820中“工業用水量”定義,對用水量計算范圍予以明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文件關于加強非常規水配置利用的有關要求,銜接黃河流域強制性用水定額相關要求,增加了非常規水量的折算方法、多種產品共用除鹽水站等水量的分攤方法、多種產品共用循環水量的分攤方法、多產品附屬生產系統用水的分攤方法、外購蒸汽扣減返送冷凝水后的水量折算方法。
四是對工業產品用水定額進行了修訂。依據GB/T 4754—2017對本文件行業分類與代碼進行了修訂,依據山西省產業結構及節約用水現狀,對選煤、電力生產(燃煤發電)等工業產品用水定額指標值、生產工藝等進行了調整,增加了針狀焦、石墨電極等工業產品用水定額指標值。
五是增加了管理要求。包括領跑值、先進值、通用值的應用范圍,水計量體系管理要求、節水要求、生活用水器具及設備要求等。
四、標準實施意義
本標準的發布實施,為開展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計劃用水、各類規劃編制、工程設計和貫徹執行節約用水制度、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制度等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據,對提升工業用水效率,推動技術升級,助力產業轉型,保障高質量發展,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生態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等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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