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的文件要求,為各省提供等同采納或認可、聯合制定區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依據,實現各省特色食品資源共享、互惠互利,制訂本工作指南。
一、等同采納或認可地方標準
(一)等同采納或認可地方標準,是指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外省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賦予與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同等效力的行為。
(二)等同采納或認可地方標準應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本省社會經濟發展和客觀實際等需要。
2、擬等同采納或認可的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已發布,且已通過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下簡稱“食品評估中心”)網站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查詢服務平臺公布。
(三)等同采納或認可地方標準應遵照以下程序:
1、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相關研究工作,如實地調研、食用歷史和食用習慣調查、本省地方特色食品與外省地方標準中指標的一致性對比,以及實質等同等相關研究等,地方特色食品原料類還需提供權威機構提供的鑒定報告。
2、上述研究材料經省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后,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布等同采納或認可的公告。
3、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于公告發布后30個工作日內,將報送函和發布公告報送食品評估中心,并在備案信息系統上傳電子版。
(四)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根據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修訂、廢止等情況,結合本省的跟蹤評價結果,動態組織專家開展科學論證,適時提出是否“繼續等同采納或認可”意見。對“不繼續等同采納或認可”的情況,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時發布公告,并報送食品評估中心。
(五)對等同采納或認可的地方標準的解釋,以發布該標準的省份為準。
二、聯合制定區域性地方標準
(一)聯合制定區域性地方標準,是指兩個及以上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針對本轄區內具有相似飲食習慣、地域特色、風險管理需求的地方特色食品,聯合制定區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過程。
(二)聯合制定區域性地方標準建議遵照以下程序:
1、聯合立項:對需要聯合制定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兩個及以上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共同發布立項建議。
2、聯合研制:聯合制定區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相關技術工作。
3、聯合評審:聯合制定區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區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進行聯合評審。
4、聯合發布:通過聯合評審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聯合制定區域性地方標準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聯合發布(標準編號格式可參考附件)。
(三)標準發布后,由聯合制定區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牽頭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備案。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該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提交備案。
(四)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結合跟蹤評價結果動態組織專家開展科學論證,適時開展標準修訂或廢止工作,并將修訂或廢止情況報送食品評估中心。
(五)如部分或全部聯合制定區域性地方標準的省份不再使用該標準,聯合制定該標準的省份應集體研究,確定廢止或修訂或由其他繼續使用的省份重新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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