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衛生健康委,省衛生健康監督指導中心、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最嚴謹的標準”要求,規范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委組織制定了《江蘇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年12月31日
江蘇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公布和申報備案等相關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工作包括計劃、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以及跟蹤評價、修訂、修改等。
第三條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本省飲食習慣和地方特色,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條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公布和申報備案工作。
第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組織成立江蘇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稱省食標委),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等。
省食標委下設秘書處,承擔省食標委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 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作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補充,是強制執行的標準。
第七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產品標準、地方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規范標準、使用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檢測的地方特色食品標準中指標的檢驗方法標準等。
第八條 以下情形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一)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已經涵蓋的;
(二)不屬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產經營過程衛生要求或檢驗方法的;
(三)食品類別屬于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
(四)食品類別屬于列入國家藥典的物質的(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除外);
(五)涉及食品添加劑使用及質量規格、食品相關產品、農藥獸藥殘留限量及檢驗方法、非法添加物質及摻雜摻假鑒別檢驗方法的;
(六)其他與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矛盾的情形。
第九條 省衛生健康委每年公開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各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可以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立項建議。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條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要解決的主要食品安全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標準起草候選單位等。
第十一條 省食標委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需求,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進行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計劃的咨詢意見并報省衛生健康委。
第十二條 省衛生健康委根據省食標委的咨詢意見,研究確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年度立項計劃,并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列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年度制定計劃的項目在起草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本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中發現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項目。
第十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采取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實行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制,對標準起草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實用性負責,并提供相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依據和社會風險評估結果資料。
第十六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所需的技術能力;
(二)在承擔項目所涉及的領域內無利益沖突;
(三)能夠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所需人員、科研等方面的資源和保障條件;
(四)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五)能夠對項目經費進行統一規范管理,做到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指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和業務水平,熟悉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八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征求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學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標準使用單位、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九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規定時限內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并將送審材料按時報送秘書處。
第二十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按期完成項目起草工作的,應當提前30日向省衛生健康委書面說明情況和原因,經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未完成的,終止該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項目計劃。
第二十一條 省食標委負責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的合法性、科學性、實用性、規范性、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標準的協調性以及其他技術問題進行審查,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省食標委審查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衛生健康委批準發布。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由代號(DBS 32)、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代號與標準順序號之間以“/”分隔,標準順序號與年代號之間的連接號為一字線“—”。示例DBS 32/×××(標準順序號)—××××(年代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和實施日期之間一般設置一定時間的過渡期,供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準執行各方做好實施的準備。
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需要可以在標準公布后的過渡期內提前實施標準,但是應當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二十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標準解釋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及標準解釋在省衛生健康委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省衛生健康委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提交備案。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主要技術內容需要修訂時,修訂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和批準公布程序執行。
個別技術內容需作糾正、調整、修改時,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單形式修改。
對標準編輯性錯誤等內容進行調整時,通過公布標準勘誤加以更正。
第二十九條 省衛生健康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跟蹤評價結果應當作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省衛生健康委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和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進行復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一條 對確定廢止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省衛生健康委應當及時將廢止情況在網站公布并在3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鼓勵跨部門、跨領域的專家和團隊組成標準協作組參與標準起草、跟蹤評價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秘書處等有關單位應當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關檔案。
第三十四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規范使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項目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條 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推動作用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科學技術獎勵。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本辦法施行后,《江蘇省實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細則(試行)》(蘇衛規(監督)〔2011〕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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