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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常見問題解答(2025-11-7更新)

      發布日期:2025-11-10  來源: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復制網址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常見問題解答(2025-11-7更新)

      一、一般問題

      1. 什么是食品安全標準

      答:食品安全標準是對食品中各種影響消費者健康的危害因素進行控制的技術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的范圍,并對其定性為“強制執行的標準”,且“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主要包括幾類標準?各類標準的關系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通用標準、產品標準、生產經營規范標準、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4大類別的標準組成。各類標準有機銜接、相輔相成,從不同角度管控食品安全風險,共同組成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截至2024年10月,我國共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1610項,其中現行有效標準 1420項。包括通用標準15項、食品原料及產品和營養與特殊膳食用食品標準82項、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質量規格標準718項、食品相關產品標準18項、生產經營規范標準36項、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551項,具體見圖1。

      (1)通用標準。通用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的基礎,對影響各類食品的普遍性食品安全危害和一般性措施進行規定。主要將適用于各類食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真菌毒素等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食品接觸材料用添加劑的使用規定,以及標簽標識等規定作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建設的基礎,設置為通用標準。

      (2)產品標準。在引用通用標準的基礎上,出于食品安全風險控制的目的,將仍需予以規定的某些指標限量或非限量條款,設置為產品標準。產品標準包括各類食品產品標準、各種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質量規格標準以及各類食品接觸材料、洗滌劑和消毒劑標準。產品標準以產品為著眼點,對來源于產品的特殊危害帶來的風險進行規定,制定相應的指標、限量(或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技術要求。

      (3)生產經營規范標準。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為了達到食品安全這個最終目的,而對在各個步驟所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手段需要達到的目標進行要求,主要包括企業的設計與設施的衛生要求、機構與人員要求、衛生管理要求、生產過程管理以及產品的追溯和召回要求等。

      (4)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規定了與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理化檢驗、微生物學檢驗和毒理學評價的內容,針對不同的目標,規定所使用的方法及其基本原理、儀器和設備以及相應的規格要求、操作步驟、結果判定和報告內容等。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以校驗證實食品安全管控措施是否實施為著眼點,內容以檢驗方法操作過程的要求等描述性條款為主。

      根據需要,標準可以不拘于上述形式,將原料要求、過程要求、終產品要求、檢驗方法整合在一起,便于使用者查閱使用。

      圖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圖

      (截止到2024年10月,我國已累計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1610項。框架圖中標準數量為現行有效標準,共1420項。)

      3. 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過渡期內應執行原標準還是新標準?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和實施日期之間一般設置一定時間的過渡期,供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準執行各方做好實施的準備。在過渡期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后,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并公開提前實施情況。在實施日期后,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新標準執行,在實施日期前已經生產的食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引用的標準和文件有些有年份號,有些沒有,具體應如何執行?

      答:參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的代號、國家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國家標準發布的年份號構成。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正文中引用的標準和文件,凡是注年份號的,僅注年份號的版本適用;凡是不注年份號的,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單)適用。

      二、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標準

      1. 藻類制品是否可以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第3.5條款?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對于污染物數據充足的藻類制品規定了具體的限量要求。GB 2762第3.5條款的折算原則不適用于藻類制品。

      2.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干制水產品是否包含干制的藻類制品?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附錄A規定了食品類別(名稱)說明,干制的藻類制品屬于藻類制品類別,不屬于干制水產品。

      3.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葡萄汁飲料的鉛限量,應按照“葡萄汁”還是“含漿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類及其飲料(葡萄汁除外)”的鉛限量要求執行?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規定了飲料中鉛限量要求。單一品種葡萄汁飲料中鉛限量應符合葡萄汁的鉛限量要求,混合葡萄汁飲料中鉛限量應符合相應類屬飲料中的鉛限量要求。

      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規定了花粉、蜂蜜的鉛限量指標,沒有明確規定花粉制品、蜂蜜制品的鉛限量指標,這兩類產品的鉛限量要求如何確定?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僅規定了花粉和蜂蜜中鉛限量要求。花粉制品或蜂蜜制品的生產企業應采用合格原料和合理的控制措施進行合規生產,使相關制品中污染物含量達到盡可能低的水平。

      5.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規定的“可食用部分”?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可食用部分”的定義為,食品原料經過機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如谷物碾磨、水果剝皮、堅果去殼、肉去骨、魚去刺、貝去殼等。這里強調非食用部分的去除是使用機械手段,不包括非機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毛油)通過加工而得到精煉植物油、水分蒸發、茶葉浸泡等,這些不屬于該定義所指的獲得可食用部分的范疇。

      6. “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應用原則的修訂和應用是什么?

      答:為解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 3.5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標準修訂時對于污染數據充足的干制品制定了具體的限量指標,如干制蔬菜、水果干類;對于主要以干制品形式在市場流通的食品則以干重計的形式規定限量值,如木耳干制品、銀耳干制品。但肉類干制品、干制水產品、干制食用菌目前尚無足夠的數據支持制定相應的限量值,仍需按照GB 2762—2017中3.5的規定執行。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將肉類干制品、干制水產品、干制食用菌等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原則調整為“限量指標對新鮮食品和相應制品都有要求的情況下,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應以相應新鮮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結合其脫水率或濃縮率折算”。如果干制品中污染物含量低于其新鮮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為簡化檢驗結果判定過程,增加了“低于其新鮮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

      干制食品的脫水率或濃縮率是指干制食品質量與其相應新鮮食品原料質量的比值。在實際操作時,需要通過對食品的分析、生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獲得的數據信息等確定脫水率或濃縮率。如干制食品質量及其相應新鮮食品原料質量無法通過實測獲得而是采用相關資料估算,則應盡可能采用公認的科學依據,例如《中國食物成分表》等。

      三、致病菌限量標準

      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中提到的“即食食品”和“非即食食品”應如何理解?

      答:“即食食品”是提供給消費者,不需要進一步采取抑(殺)菌處理即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如薯片、巧克力、山楂糕等。“非即食食品”指需要進一步烹調的食品,如鮮凍畜禽產品等。

      2. “大豆分離蛋白”是否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中所涵蓋的“即食豆制品”?

      答:GB 29921—2021中的即食豆制品包括非發酵豆制品、發酵豆制品以及大豆蛋白類制品,“大豆分離蛋白”是非即食的豆制品,不屬于本標準中“即食豆制品”范疇。

      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中關于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方法的規定刪除了“第一法”“第二法”等表述,在實際檢驗過程中應該如何選擇檢驗方法?

      答:刪除第幾法的表述并不影響檢驗方法的選擇,因為檢驗人員可以根據限量要求的具體單位進行判斷。如,限量要求的單位為“CFU/g”時采用平板計數法;限量要求的單位為“0/25g”或“未檢出/25g”時采用定性方法;限量要求的單位為“MPN/g”時采用MPN計數法。

      四、食品產品標準

      1. 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GB 7099—2015)的產品,配料中沒有油脂但有芝麻和花生這類富含油脂的原料,是否需要測酸價和過氧化值指標?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GB 7099—2015)中規定酸價和過氧化值指標僅適用于添加油脂的產品,添加芝麻和花生不屬于添加油脂,可不檢測酸價和過氧化值。

      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2014)中的感官要求是否適用于野生白牛肝菌等野生食用菌?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2014)適用范圍主要針對人工栽培獲得的食用菌,野生采摘食用菌生長環境與人工栽培食用菌差異較大,蟲蛀情況難以人為干預,感官要求中“無蟲蛀”要求并不適用于野生采摘獲得的食用菌。

      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第4.5條款規定“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發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是否可以理解為葡萄酒(不限酒精度)均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答: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第4.5條款“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發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的規定,符合GB 2758—2012適用范圍的葡萄酒(不限酒精度)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餅干》(GB 7100—2015)中菌落總數指標要求是否不適用于添加活性菌種的夾心餅干?

      答:餅干中添加活性菌種系新開發的產品類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餅干》(GB 7100—2015)中的菌落總數指標不適用于添加了活性菌種(需氧和兼性厭氧)的餅干,該類產品在標簽上需標示活性菌種含量,以明示產品類型。

      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沖調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菌落總數指標要求是否不適用于添加活性菌種的沖調谷物制品?

      答:沖調谷物制品中添加活性菌種系新開發的產品類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沖調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的菌落總數指標不適用于添加了活性菌種(需氧和兼性厭氧)的沖調谷物制品,該類產品在標簽上需標示活性菌種含量,以明示產品類型。

      五、食品相關產品標準

      1. 企業在標示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產品信息時,應如何理解“保質期(適用時)”的規定?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產品信息的相關要求。其中8.3條款規定“標識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對相關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聲明,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適用時)等內容。”其中,保質期僅適用于需要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的產品,企業應根據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特性自行確定產品是否需要設置保質期,如需要,則應按照標準要求標示。

      2. 粽葉、石鍋等使用天然材質加工而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應符合什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答:粽葉、石鍋等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為我國具有長期使用習慣的傳統天然材質。目前我國尚未針對粽葉、石鍋等材質類別建立專門的產品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該類產品的安全風險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的規定,由企業自行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保證該類材料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水平不危害人體健康。

      3. 對于竹木等未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9685—2016)附錄 A 中列出允許使用添加劑名單的食品接觸材料,其添加劑應如何使用?

      答: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9685—2016)附錄A中A.13的規定,在不對食品本身產生技術功能的情況下,在GB 2760—2014 附錄A表 A.2中列出的物質也允許用作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包括竹木等未在GB 9685—2016附錄A中以表格形式列出允許使用添加劑名單的食品接觸材料。相應添加劑的使用原則、使用規定等要求應符合GB 9685—2016的要求。

      此外,擬用于該類食品接觸材料中的添加劑新品種應通過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程序進行申報。相關物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批準后可用于該類材料的生產。

      4. 不與食品直接接觸的材料及制品是否可以使用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公告的物質?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標準》(GB 4806.1—2016)規定,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是指各種已經或預期可能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接觸,或其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因此,對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觸的材料和制品,如其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則其屬于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范圍,其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9685—2016)或相關公告的要求,樹脂/基礎原料的使用應符合相應材質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公告的要求。

      然而,根據GB 4806.1—2016的規定,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公告的物質(非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或納米物質)可用于有效阻隔層外側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對該類物質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使其特定遷移量不超過0.01 mg/kg,并保證終產品符合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水平不會危害人體健康,不會造成食品成分、結構或色香味等性質的改變,不會對食品產生技術功能等要求。

      5. 化學溶劑替代試驗應如何選擇化學溶劑種類和替代試驗條件?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GB 31604.1—2023)規定,對于油脂類食品可采用 95%(體積分數)乙醇、正己烷、正庚醇、異辛烷等化學溶劑替代含油脂食品模擬物,化學溶劑替代試驗應采用最嚴苛的、有科學依據支持的、能夠最真實地反映實際油脂類食品遷移狀況的試驗條件。具體化學溶劑種類和替代試驗條件的選擇可參考相關化學溶劑替代試驗方法標準或指南,如《食品接觸材料 塑料中受限物質 塑料中物質向食品及食品模擬物特定遷移試驗和含量測定方法以及食品模擬物暴露條件選擇的指南》(GB/T 23296.1—2009)等。

      6. 對于預包裝食品中附贈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應如何標示?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對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標簽標識內容、標識位置等要求進行了規定。對于與食品一起銷售且與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如方便面的叉子、液態乳的吸管、奶粉桶里的小勺等,此類產品為預包裝食品的一部分,不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銷售包裝,故不需要在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按照GB 4806.1—2016進行標示。但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企業向食品企業供應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時,應按照GB 4806.1—2016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銷售包裝或說明書等隨附文件中進行標示。

      對于與食品一起銷售但并非與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將其視為等同于單獨銷售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如咖啡禮盒中的杯子、方便面上捆綁的餐盒等,應按照GB 4806.1—2016的要求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銷售包裝或說明書等隨附文件中進行標示。

      7. 多材質的食品接觸用復合或組合材料及制品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對于涉及多材質的食品接觸用復合或組合材料及制品,首先應界定其所涉及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例如,對于涉及紙、塑料和黏合劑等材質的紙塑復合食品包裝袋,其各層材質中的成分均有可能轉移到食品中,則該包裝袋所涉及的各類材質均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對于涉及金屬、硅橡膠、涂層、塑料等材質的電飯煲,如其外殼、發熱盤、電源開關等零配件中的成分不會轉移到食品中,則不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而內膽、密封圈、蒸氣閥門等零配件中的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其涉及的各類材質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

      對于復合或組合材料及制品中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各類材質應分別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還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GB 4806.13—2023)的要求。

      8. 奶嘴產品在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奶嘴》(GB 4806.2—2015)的同時,是否還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GB 4806.11—2023)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硅橡膠材料及制品》(GB 4806.16—2025)的規定?

      GB 4806.2—2015規定了奶嘴產品的特殊安全要求。根據標準3.1條款,僅天然橡膠、順式-1,4-聚異戊二烯橡膠、硅橡膠可用于生產奶嘴,且上述原料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因此,奶嘴類產品在符合GB 4806.2—2015的同時,還應依據其材質分別符合GB 4806.11—2023/GB 4806.16—2025的規定。有相同項目時,按照奶嘴標準的特殊規定執行。

      六、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標準

      (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

      1. 食品中的本底是否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根據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檢驗結果判斷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是否符合標準時應注意什么?

      答:食品添加劑是為了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GB 2760旨在規范食品添加劑使用。如果不是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加入而是食品本身天然存在的物質(本底),雖然名稱與食品添加劑名稱相同,但不屬于食品添加劑的范疇,不適用于本標準。例如食品中天然存在的苯甲酸、二氧化硫、鋁等不適用于本標準。相關行業和企業宜根據實際需要對食品中本底情況進行系統分析,有針對性地進行控制。

      本標準規定的是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由于本底、帶入原則等情況的存在,最大使用量并不必然等同于該物質在最終食品中的含量。本標準中某種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中沒有某個食品類別,僅表明在該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不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并不表明在該食品中不得檢出該物質。在利用食品中食品添加劑含量檢測結果進行判定時,應綜合考慮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情況、食品添加劑的帶入原則、食品中的本底水平等情況。

      2. 生產或使用GB 2760中未列出的食品添加劑或者擴大已經列入GB 2760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或使用量怎么辦?

      答:我國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經審批后列入GB 2760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的物質才可用于食品中。如需使用未列入GB 2760的食品添加劑品種、擬擴大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或使用量,應按照《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以及2011年原衛生部29號公告規定進行申報,經批準后方可使用。

      3. 餐飲環節使用食品添加劑如何執行GB 2760?

      答:餐飲環節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等規定,按照GB 2760等執行。GB 2760的“食品分類系統”是以食品生產經營所使用的原料為基礎,結合食品加工工藝特點的原則進行劃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根據上述食品分類依據,確定其加工食品的類別,并根據確定的食品類別按照GB 2760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例如,餐飲環節制作的焙烤食品可以按照GB 2760中焙烤食品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2023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添加劑管理的公告》,餐飲服務提供者應遵守公告要求。

      4. 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如何進行管理?

      答:由于目前我國對于保健食品的管理依法實行產品注冊備案制度,其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按照保健食品注冊證書中批準的內容執行。

      5. 當一種食品添加劑具有多種功能,或者針對同一種物質在不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有不同的規定,該如何執行?

      答:GB 2760中部分食品添加劑品種同時具有食品原料的屬性,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當遵守本標準的規定,當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食品原料的相關要求。如聚葡萄糖是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有增稠劑、膨松劑、水分保持劑、穩定劑等功能,GB 2760中規定了其具體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要求,此外該物質還是一種可溶性膳食纖維。當該物質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遵守GB 2760的規定,當該物質作為可溶性膳食纖維使用,屬于食品原料,應符合食品原料的相關規定。

      GB 2760中部分食品添加劑品種同時兼具普通食品添加劑(如防腐劑)和香料的功能,如苯甲酸。當其作為防腐劑使用時,應遵守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及附錄A中規定的具體使用范圍和用量;當其作為食品用香料使用時,應遵守GB 2760附錄B關于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則等相關規定。另外,不管其作為普通食品添加劑使用還是香料使用,均應符合相應的產品質量規格要求。

      GB 2760附錄A規定的食品添加劑主要在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附錄C規定的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主要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發揮工藝作用,不在所生產的最終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當一種物質既在附錄A,又在附錄C時,應根據所發揮的功能作用,按照相應的規定使用。如乳糖酶作為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時應按照GB 2760附錄C的規定執行,其不應在最終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作為其他功能的食品添加劑用于調制乳、風味發酵乳等乳制品中應按照GB 2760附錄A的規定執行。

      例如,維生素C既可以作為抗氧化劑,又可作為營養強化劑。當其作為抗氧化劑使用時,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當其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以下簡稱“GB 14880”)的規定。再如,咖啡因作為食品添加劑,按照GB 2760的規定僅可以在可樂型碳酸飲料中使用,最大使用量為0.15g/kg;當咖啡因用于運動營養食品中時,則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通則》(GB 24154—2015)的規定進行使用。

      6. 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劑帶入原則3.4.1的內容?

      答:食品添加劑帶入原則3.4.1,適用于食品添加劑不是通過在某個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直接添加,而是由于生產該食品的食品原(配)料中使用了該食品添加劑而帶入到食品中的情形。同時符合3.4.1規定的4條內容才能適用帶入原則3.4.1。主要包括,其一,食品配料中添加食品添加劑是為了在食品配料中發揮功能作用,其中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及相關標準中對于配料的相關規定;其二,在正常的食品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的配料,由此帶入到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劑的量應根據食品配料中的添加量和食品配料的使用比例進行綜合計算;其三,帶入的食品添加劑不以在最終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為目的,其帶入的量應明顯低于在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的作用水平。

      例如,糕點生產中不允許添加植酸鈉,但是糕點需要使用植物油作為配料,而植物油中允許使用植酸鈉,植酸鈉起到防止植物油氧化酸敗的作用,其最大使用量0.2g/kg。因此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糕點中可以含有由植物油帶入的植酸鈉,且其在糕點中的含量不應超過由植物油帶入的水平。

      7. 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劑帶入原則3.4.2的內容?

      答:食品添加劑帶入原則3.4.2,主要適用于某一食品(終產品)中按照標準規定可以使用某種或某幾種食品添加劑,但由于生產工藝等原因不便于在食品(終產品)中添加,可以通過在其生產配料中預先添加食品(終產品)所需食品添加劑的情形。適用上述原則應符合以下要求:其一,對于食品配料的要求,如果食品配料預先添加了某食品類別中的食品添加劑,要求該配料只能用于生產該食品,如為面包生產者預先添加了面包中食品添加劑的預拌粉,只能用于生產面包而不能生產其他的食品;其二,對于食品配料中預先添加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和最大使用量的要求,食品配料中為其下游生產者預先添加的食品添加劑應能夠滿足生產食品(終產品)中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最大使用量符合GB 2760的規定;其三,信息傳遞的要求,通過配料表中標示或其他方式,體現預先添加了某食品類別中某些食品添加劑,避免重復添加的情形。

      按照上述原則,目前市場上常見的產品如添加了飲料中所需食品添加劑的飲料濃漿、添加了面包中所需食品添加劑的面包預拌粉、添加了蛋糕中所需食品添加劑的蛋糕預拌粉、添加了冰淇淋中所需食品添加劑的冰淇淋粉、添加了腌漬蔬菜中所需食品添加劑的腌漬用調味料等。

      8. 關于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因同一種添加劑可能有幾種不同的功能,食品生產者如何定義使用到的添加劑屬于哪一種功能類別?

      答: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使用時應具有工藝必要性,食品生產者應根據所生產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實際需求,確定該食品添加劑發揮的主要功能類別。

      9. 附錄A的A.4條款中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中列舉的(相同色澤著色劑、防腐劑、抗氧化劑),是以這3類食品添加劑舉例,還是僅指這3類食品添加劑?

      答:僅指這3類食品添加劑。

      10. GB 2760中甜菊糖苷的最大使用量以甜菊醇當量,在具體使用甜菊糖苷時甜菊醇當量如何計算?

      答:甜菊糖苷中可能含有甜菊苷、瑞鮑迪苷A、瑞鮑迪苷B、瑞鮑迪苷C、瑞鮑迪苷D、瑞鮑迪苷E、瑞鮑迪苷F、瑞鮑迪苷M、瑞鮑迪苷N、瑞鮑迪苷O、杜克苷A、甜茶苷和甜菊雙糖苷等13種糖苷。由于這13種糖苷的分子量各不相同,GB 2760中所規定的甜菊糖苷在各個食品類別中的使用量是用甜菊醇當量來計算的。甜菊醇的分子量為318,13種糖苷與甜菊醇當量的轉化系數如下:

      表1 13種糖苷與甜菊醇當量的轉化系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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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甜菊糖苷在07.02糕點中的最大使用量為0.33 g/kg(以甜菊醇當量計),某種甜菊糖苷中含有90%瑞鮑迪苷A和5%瑞鮑迪苷B,則該甜菊糖苷在糕點中的最大使用量為1.04 g/kg,計算公式為:0.33甜菊醇當量 / (90%×0.33 + 5%×0.40) = 1.04g/kg。

      11. 對于運動營養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有食品添加劑使用原則的產品如何執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通則》(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 29922—2013)等部分標準中規定了產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可參照GB 2760中相同或相近食品類別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種類和使用量,這些食品類別使用食品添加劑時可以參照上述原則執行。例如,當某種運動營養食品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與糖果或餅干等食品類別較為相近時,則可以使用GB 2760規定的相應食品類別如糖果、餅干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但出于特殊膳食食品應用人群的特殊需求,當其相同或相近的食品類別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不能滿足其需求時,可以按照GB 2760中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食品分類號13.03)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如GB 2760—2024規定了達瓦樹膠可以用在10歲以上人群食用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

      12. GB 2760—2024新增了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阿斯巴甜、安賽蜜這三個食品添加劑共同使用時的規定,如何理解執行?

      答:根據GB 2760的規定,如果某種食品中使用了阿斯巴甜或安賽蜜,同時又添加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由于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在食品中使用時,可以轉化為阿斯巴甜或安賽蜜,因此應乘以相應的系數將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轉換為阿斯巴甜或安賽蜜的用量,按照同時使用時總量不得超過阿斯巴甜或安賽蜜的最大使用量的原則進行使用。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轉換為阿斯巴甜的用量,其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轉換為安賽蜜的用量。

      例如,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均可用于12.10.03液體復合調味料中,最大使用量分別是2.0g/kg和3.0g/kg。如果在液體復合調味料中同時使用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則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用量乘以0.64,加上阿斯巴甜的用量之和,不得超過阿斯巴甜在液體復合調味料中的最大使用量3.0g/kg。

      又如,安賽蜜和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均可用于03.0冷凍飲品(03.04食用冰除外)中,最大使用量分別是0.3g/kg和0.68g/kg。如果在03.01冰淇淋中同時使用安賽蜜和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則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用量乘以0.44,加上安賽蜜的用量之和,不得超過0.3g/kg。

      13. 如何理解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除去”?

      答: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除去”可以有多種方式,應根據加工助劑的使用原則進行判定。例如在終產品制作前通過進行中和反應實現了去除的目的,也屬于“除去”方式。

      14. 表C.2中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的使用量如何計算?

      答:表C.2中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是以食品添加劑聚二甲基硅氧烷為原料,加去離子水、輔料,經乳化加工而成的產品,其在食品中的使用量應按照乳液產品中聚二甲基硅氧烷的含量進行折算。

      15. 某些食品原料如能夠滿足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原則是否可以作為加工助劑使用?

      答:在食品生產過程中雖然某些食品原料未列入GB 2760,但是符合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原則的,也可以作為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如作為提取溶劑的水、作為澄清劑在葡萄酒生產中使用發揮了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功能的蛋清粉等。

      16. 如何確定GB 2760食品分類系統中的分類?

      答:依據我國《食品安全法》,GB 2760規定的食品分類系統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是針對食品添加劑使用特點劃分的食品類別。GB 2760的“食品分類系統”是以食品生產經營所使用的原料為基礎,結合食品加工工藝特點的原則進行劃分的,其分類系統包含了最大可能完整的食品類別。同時,與GB 2760配套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實施指南》對該分類系統中每個食品類別進行了解釋說明和舉例。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在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等法律規定前提下,可根據上述食品分類依據,確定其加工食品的類別,并根據確定的食品類別按照GB 2760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17. 有雙重或者多重屬性的食品如何分類?

      答:對于部分有雙重或者多重屬性的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根據其主要產品屬性按照GB 2760的食品分類原則明確歸入某一食品類別,按照標準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部分推薦性國標中對于雙重屬性如何歸類已給出示例,如《飲料通則》(GB/T 10789—2015)中規定:產品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交叉命名時,應同時符合相應類別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按照產品命名的末尾類別執行GB 2760和GB 14880。如聲稱“果汁碳酸飲料”的產品,應同時符合果汁飲料和碳酸飲料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GB 2760和GB 14880對碳酸飲料的規定。

      18. 由多種食品類別組成的復合產品如何執行GB 2760?

      答:GB 2760的食品分類系統主要以食品原料為基礎、結合食品加工工藝進行劃分,對于由多種食品類別組成的復合產品,可根據各組成成分的食品原料類別歸屬、加工工藝等信息確定各成分在食品分類系統中相應的食品類別,按照相應的食品類別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如肉餡餃子,餃子皮中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按照面制品的規定執行,肉餡中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按照肉制品的規定執行。

      19. 遇到GB 2760的食品分類與其他食品分類不一致時怎么辦?

      答:出于不同的管理目的,目前有多種食品分類原則和食品分類系統。本標準所附食品分類系統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僅適用于GB 2760。在確定某類食品其生產加工過程中能使用哪些食品添加劑時,應根據GB 2760的食品分類體系進行歸類。如植脂末在GB 2760中歸類為“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其他分類系統可能歸類為固體飲料,因此植脂末應按照“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20. 油炸堅果和籽類是否屬于熟制堅果與籽類?

      答:根據GB 2760的規定,熟制堅果與籽類(食品分類號04.05.02.01)分為帶殼熟制堅果與籽類(食品分類號04.05.02.01.01)和脫殼熟制堅果與籽類(食品分類號04.05.02.01.02)。熟制堅果與籽類的加工工藝包含了油炸工藝,該工藝同樣適用于其下級類別。

      21. 表E.1 食品分類系統中的“04.02.02.03腌漬的蔬菜”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發酵,和“04.02.02.06發酵蔬菜制品”的區別是什么?

      答:按照是否存在發酵過程,GB 2760將蔬菜分為發酵類和非發酵類,分別為“04.02.02.06 發酵蔬菜制品”和“04.02.02.03 腌漬的蔬菜”,其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按照相應規定執行。只要存在發酵過程的蔬菜,就應歸入04.02.02.06發酵蔬菜制品,并按相應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22. 商品化食品添加劑產品應執行什么標準?商品化食品添加劑產品與復配食品添加劑應如何區分?

      答:為實現食品添加劑的加工、貯存、溶解等工藝目的,可在單體食品添加劑中添加輔料(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原料),制成商品化食品添加劑產品,添加的輔料不在最終食品產品中發揮添加劑功能作用。目前,部分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標準已規定了單體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要求和商品化相關內容,主要包括生產工藝、技術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等)及其對應的檢驗方法,并規定了允許使用的輔料類別。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可按照上述規定生產商品化食品添加劑,執行相應的質量規格標準。當商品化產品難以符合標準中單體食品添加劑指標、檢驗方法時,生產企業可以根據產品具體情況依法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明確商品化產品的指標要求(可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和檢驗方法。

      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維生素E》(GB 1886.233—2016)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維生素E的質量規格要求及商品化產品相關要求,生產企業可以按照GB 1886.233—2016的相關規定生產維生素E及其商品化產品。商品化的維生素E產品應執行GB 1886.233—2016的規定,不屬于復配食品添加劑。若商品化的維生素E產品與單體食品添加劑維生素E性狀有明顯差異,部分指標不適合GB 1886.233—2016的,可由生產企業根據產品實際情況依法制定相應控制措施。

      復配食品添加劑是為了改善食品品質、便于食品加工,將兩種或兩種以上單一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的食品添加劑。用于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各種單體食品添加劑應均可以用于擬使用的食品類別中(即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圍),并在擬使用的食品類別中發揮功能作用,其使用量應能保證各單體食品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符合GB 2760及國家衛生健康委相關公告的規定。復配食品添加劑應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標準

      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氟的測定》(GB 5009.18-2025)如何適用部分現行食品添加劑產品規格標準中氟指標的檢測?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氟的測定》(GB 5009.18-2025)于2025年9月16日正式實施,部分現行食品添加劑氫氧化鈣、碳酸鈣、磷酸氫鈣等的產品規格標準中氟指標的測定方法引用了GB 5009.18,在使用該標準最新版本GB 5009.18-2025中第二法氟離子選擇電極法測定上述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標準的氟指標時,可根據樣品實際情況對其前處理方法進行調整。可參考以下試樣前處理方法:稱取0.2 g~2 g(可根據產品氟含量和標準曲線范圍調整)試樣,精確至0.001 g,置于50 mL燒杯中,加適量水溶解[不溶于水的試樣加適量鹽酸溶液(1+1)使試樣溶解,必要時可加熱助溶并冷卻至室溫]。用25mL總離子強度緩沖劑分次轉移至50 mL容量瓶中,加入10 mL鹽酸溶液(1+11),加水定容,混勻,靜置備用。同時做空白試驗。

      關于食品添加劑硫酸鋁銨和硫酸鋁鉀的產品規格標準中氟指標的檢測方法,由于硫酸鋁銨和硫酸鋁鉀產品含有大量鋁離子,無法采用GB 5009.18-2025進行測定。標準修訂之前,氟指標仍引用GB/T 5009.18-2003進行測定。

      (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

      1. GB 14880—2012和GB 2760—2024分別對食品分類做了規定,當食品類別劃分存在差異時如何處理?

      答:GB 14880—2012和GB 2760—2024分別有相應的食品分類系統及食品類別(名稱)說明,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營養強化劑的適用范圍,適用于各自標準。對于部分既屬于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屬于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GB 14880—2012的規定;如果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則應符合GB 2760—2024的要求。

      2. 當某一營養強化劑有不同來源時,如蔗糖來源的低聚果糖和菊苣等來源的低聚果糖,其使用或檢測是否需要區分?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 低聚果糖》(GB 1903.40—2022)中規定“食品營養強化劑低聚果糖是以菊苣(或菊芋)為原料,經部分酶水解或膜分離、提純、干燥等工藝制得的蔗果三糖(GF2)至蔗果八糖(GF7)以及果果二糖(F2)至果果八糖(F8)的混合物,或以蔗糖為原料經來源于黑曲霉或米曲霉的β-果糖基轉移酶作用,經提純、干燥等工藝制得的蔗果三糖(GF2)至蔗果六糖(GF5)的混合物”。對于使用企業來說,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一種來源,也可同時選擇多種來源的強化劑化合物,比如企業可以同時使用蔗糖來源的低聚果糖和菊苣來源的低聚果糖強化產品中的低聚果糖,其使用量應符合GB 14880和(或)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此時只要檢測產品中的低聚果糖的總含量即可。

      3. GB 14880—2012中規定的營養強化劑化合物的量,是添加量還是終產品里的含量?

      答:GB 14880—2012規定的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產過程中允許的實際添加量,該使用量是考慮食物消費情況、人群營養狀況,以及所強化食品中營養素的本底含量等因素,根據風險評估的基本原則而綜合確定的。

      鑒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種營養素含量差異性較大,而且不同營養素在產品生產和貨架期的衰減和損失也不盡相同,所以,強化的營養素在終產品中的實際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GB 14880—2012規定的該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

      4. 當終產品中營養強化劑使用量和實際含量不一致時,如何判定?

      答:GB 14880—2012中附錄A規定了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該使用量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允許的實際添加量。鑒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種營養素含量差異性較大,而且不同營養素在產品生產和貨架期的衰減和損失也不盡相同,所以,強化的營養素在終產品中的實際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GB 14880—2012規定的該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

      GB 28050—2025中特別規定,當預包裝食品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出強化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因此,在預包裝食品中,營養強化劑在終產品中的實際含量應如實標示在營養成分表中。

      5. 關于不同化合物來源的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折算?

      答:GB14880中規定的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指不同化合物來源中該成分的使用量,因此大部分營養強化劑需要通過折算來確定其使用量。例如使用碳酸鈣、氧化鈣等來強化鈣時,需折算成鈣的量來使用。

      6. 常見維生素的換算?

      答:維生素A:使用量以“視黃醇當量”計,1μg視黃醇當量=1μg全反式視黃醇=1.147μg醋酸視黃酯=1.832μg棕櫚酸視黃酯=6μgβ-胡蘿卜素(關于β-胡蘿卜素是否需折算為維生素A的含量應參照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維生素E:使用量以“d-α-生育酚”計,換算系數如下:

      1mg dl-α-生育酚=0.74 mg d-α-生育酚

      1mg d-α-醋酸生育酚=0.91 mg d-α-生育酚

      1mg dl-α-醋酸生育酚=0.67 mg d-α-生育酚

      1mg維生素E琥珀酸鈣(天然型)=0.78mg d-α-生育酚

      1mg維生素E琥珀酸鈣(合成型)=0.57mg d-α-生育酚

      1mg d-α-琥珀酸生育酚=0.81 mg d-α-生育酚

      1mg dl-α-琥珀酸生育酚=0.60 mg d-α-生育酚

      維生素C:使用量以L-抗壞血酸計。

      維生素B2:使用量以核黃素計。

      七、食品標簽標準

      (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

      1.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與其他標準的關系

      答:本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要求,主要規定了與食品安全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強制性標示項目以及食品標簽標示的技術性要求。除本標準要求外,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對食品標簽另有規定的,應同時執行。與本標準要求不一致的應當按本標準執行。

      2. 關于預包裝食品的定義和標準的實施范圍

      答:為進一步規范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管理,本標準將“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與GB7718-2011版相比,除預先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質量、體積及長度標識的食品”外,將預先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并“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食品(包括稱重方式和計件方式)”也納入了“預包裝食品”的范圍。

      由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標簽標示應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執行,非銷售單元的預包裝食品不進行強制性要求。

      3. 關于不屬于本標準適用范圍的情形

      答:以下情形不屬于本標準適用范圍,但可以參照本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執行:

      一是食品儲運包裝標簽,即在貯存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銷售、攜帶等為目的的食品包裝的標簽;二是以無包裝狀態陳列并銷售的食品;三是餐飲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四是食用農產品;五是在經營環節將預包裝食品拆零進行銷售的食品。

      4. 關于生產日期的定義

      答:本標準規定的“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對于先行完成包裝或灌裝,且需在包裝內完成發酵、靜置等生產過程后方可進行銷售的食品,可以以完成相應生產工序,進行銷售的日期為生產日期。

      5. 關于保質期的定義

      答:本標準規定的“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食品標簽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該定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保質期的定義保持一致,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用于生產、使用和銷售。

      6. 關于規格的定義

      答:“規格”指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預先定量的預包裝食品時,對凈含量和內含件數關系的表述。該定義不涉及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食品。

      7. 關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區別

      答: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本標準規定的所有強制性標示內容。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應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數字標簽標示,或通過說明書、合同等方式注明。

      為避免誤解,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可在“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進行提示,如使用“非零售”“餐飲專用”等字樣。

      8. 關于“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答:“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包括:

      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作為原料、輔料等用途的預包裝食品。

      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需要按散裝形式進行銷售的,或需要改變包裝形式后再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

      9. 關于“食品標簽不應與食品或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答:食品標簽的所有強制性標示信息應采用粘貼、打印、模印、嵌套或壓印等形式固定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不易分離。

      “不易分離”指消費者(或使用者)打開包裝食用(使用)前不得分離。但附加的,說明食用方法、產地特征、產品特點等非強制性內容的說明物(如:吊牌),可根據實際情況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分離。

      10. 關于規范的漢字、外文、少數民族文字

      答:本標準中的“規范的漢字”指國務院發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簽強制性內容如同時使用繁體字、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文,應與規范漢字涵義一致并有對應關系。

      進口食品標簽按照進口食品章節要求執行。

      11. 關于數字標簽的基本要求

      答:鼓勵食品生產者通過使用數字標簽展示預包裝食品標簽信息。數字標簽展示的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的規定。廣告、營銷等其他信息不屬于數字標簽。使用數字標簽時,應在食品包裝上的數字標簽識別碼臨近位置通過“數字標簽”或類似字樣明示其身份。本標準不對數字標簽展示平臺做統一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建數字標簽平臺或使用第三方平臺展示數字標簽信息。

      數字標簽標示內容應清晰、醒目、易于識讀,避免重疊、堆積,不得有影響正常閱讀的彈窗、飄窗等干擾元素。鼓勵在數字標簽中使用音頻、視頻等形式展示食品標簽信息,便于消費者更好地獲取食品信息。食品生產者通過預包裝食品數字標簽展示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產品信息時,應當與其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保持一致。

      12. 關于數字標簽標示內容的修改

      答:數字標簽展示內容不得篡改,當對數字標簽內容進行修改和更新時,應記錄修改內容、修改時間、修改者信息等要素,確保信息修改過程可追溯。

      13. 關于數字標簽可以展示的其它信息

      答:鼓勵數字標簽二維碼與包裝上其他二維碼整合,實現多碼合一。

      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可以標注的配料來源、生產工藝、產地信息、食用方法、產品追溯、食品安全與營養等信息,受實體標簽版面限制,可以通過數字標簽展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展示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相關信息的客觀、科學,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14. 關于使用數字標簽時,食品標簽標示的簡化

      答:食品生產者通過預包裝食品數字標簽展示生產者詳細地址的,可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將生產地址簡化標注為縣級行政區名稱,并在生產者名稱后標示。如,某預包裝食品數字標簽上展示的生產地址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縣XX鎮XX大道XX號”,可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為“XXX生產者(固安縣)”。

      15. 關于真實屬性名稱

      答:本標準規定的真實屬性名稱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固有特性的專用名稱,包括對配料特征、工藝特點、食品類別等一種或多種食品專屬特征的描述。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已規定或使用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與上述名稱本質相同的名稱作為屬性名稱,選用時應綜合考慮食品特征與消費者對于食品屬性的辨識需求。

      本質相同的名稱一般指食品命名所使用的名稱本質上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的已規定或使用的名稱相同,但表述方式存在差異,如:“榛子巧克力”與“榛仁巧克力”;或者是上述名稱的約定俗成的同義語,如:“奶酪”與“干酪”。本質相同的名稱的使用應能夠充分反映食品特性且通俗易懂,符合消費者日常識讀習慣,且不引起誤解。

      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規定或使用的名稱時,應使用能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且不易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名稱作為真實屬性名稱。

      16. 關于水在配料中的標示

      答:在食品加工制造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但已完全蒸發、揮發或去除的水可不在配料表中標示。

      當食品加工制造過程中蒸發、揮發或去除水的總量小于水的加入量時,應在配料表中標示。

      17. 關于配料名稱的分隔方式

      答: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于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頓號、分號、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18. 關于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形式

      答: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分以下兩種情況:

      1.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展開標示該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不等同于執行標準,只要是相關復合配料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現行有效,即可按照“已有”的條件執行。

      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如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中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的,則不需要標示;但如果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在終產品中起功能作用,則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復合配料名稱后加括號,并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2.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該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但其加入量大于食品總量的25%時,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并在其后加括號,按照配料的標示要求一一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大于等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不論其是否符合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均應當標示。

      19. 關于復合配料中復合配料的標示

      答:復合配料中的復合配料可不展開標示,但如含有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時,應在復合配料中的復合配料后加括號,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舉例:“醬油(含焦糖色)”。

      20. 關于復合配料的合并標示

      答:復合配料符合標準表A.1中歸類標示要求的,可按照表A.1的規定,歸類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使用歸類標示時,復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劑應按照是否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的原則決定是否標示。

      21. 關于食品添加劑名稱的標示方式

      答: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的通用名稱。

      同一預包裝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劑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形式之一進行標示:一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二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通用名稱時,如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60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C),可用GB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列出的國際編碼(INS號)代替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舉例:食品添加劑“丙二醇”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 2.增稠劑(丙二醇)。

      若使用食品添加劑“丙二醇”的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60cm2時,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2.增稠劑(丙二醇);3.增稠劑(1520)。

      22. 關于食品添加劑名稱標示的注意事項

      答:1.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功能,若需要標示功能類別名稱,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的實際功能進行標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標示時參考。

      2.應標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規定的食品添加劑名稱,舉例:“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如果《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標示時可選擇其中的一個。舉例:“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可標示為“環己基氨基磺酸鈉”或“甜蜜素”,二者均為通用名稱。

      如果《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涵蓋了多種不同的食品添加劑,應根據實際應用情況標示。舉例:苯甲酸及其鈉鹽(包括苯甲酸,苯甲酸鈉)可以根據使用情況標示為“苯甲酸”或“苯甲酸鈉”等。

      3.可以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規定的通用名稱前增加來源描述。

      23. 關于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答:配料表應如實標示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應選擇附錄B中的任意一種形式標示。

      24. 關于添加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劑的標示要求

      答:食品中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后加括號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舉例:可以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 或“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若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60cm2時,也可以標示為“增稠劑(407,412)”。

      25. 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答:應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可以根據實際添加量一一標示,也可以采用體現食品添加劑復配屬性的方式進行標示,即標示復配添加劑的名稱,再在其后用括號的形式展開標示每種食品添加劑。

      26. 關于食品添加劑輔料的標示

      答: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27. 關于酶制劑的標示

      答:酶制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28. 關于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答:食品營養強化劑應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或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的名稱標示。

      29. 關于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食品配料使用的物質的標示

      答: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食品配料使用的物質,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范標示。如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公告中規定的名稱;如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公告中規定的名稱;如作為配料使用,應標示具體名稱或其在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公告中(如新食品原料)規定的名稱。

      如味精(谷氨酸鈉)既可作為調味品又可作為食品添加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谷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使用時,應標示為“味精”。

      30. 食品中使用的菌種的標示

      答: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未經滅活或去除工藝的,應當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可同時標示相應的菌株號及菌種含量。普通食品中使用的菌種,應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標示具體的菌種名稱;嬰幼兒食品中使用的菌種,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標示具體的菌株名稱。菌種的含量標示建議以10的n次方加單位的方式,如“n×106CFU/g或n×108CFU/mL”的形式標示。

      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未經滅活或去除工藝的,若在食品中起發酵作用,可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也可歸類標示為“發酵菌種”或“微生物發酵劑”。

      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若經過滅活或采取過濾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標示,如標示,應在食品屬性名稱或配料表的臨近位置明示產品的殺菌工藝,或標示“經滅活”“非活菌型”“殺菌型”“滅菌型”等能充分說明菌種已無活性的詞語。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食品加工用菌種制劑的,可以只標示菌種名稱,菌種制劑中的其他原料可以不標示。

      31. 關于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答: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了一種或多種配料,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成分時,應在配料表中,或以附加文字說明的形式標示相關配料的添加量或相關配料、特定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進行定量標示時,可標示相關配料或成分的具體添加量或含量,也可以標示相關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的范圍或最小/最大承諾值,具體的標示形式可參照本標準附錄A。

      若相關配料或成分在致敏物質標示等警示性用語、食用方法或對于產品感官特征的描述中提及,不屬于特別強調。舉例:“本產品含有大豆,可能引起食物過敏”等。

      32. 關于使用“無”“不含”等詞匯時,其“相應配料或成分含量應為0”

      答:當某配料或成分在終產品中的含量為“0”時,可以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對相應配料或成分進行特別強調。

      當其他法律、法規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中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例如,GB 28050對能量或某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有特殊規定時,應按照GB 28050的要求執行。當產品執行標準中設置了“無XX”等界限值要求的,可從其規定,如某食品標示了“無醇”時,則該食品的全部配料及其生產過程中不能含有或產生“乙醇”,或由配料帶入及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乙醇”符合該食品所執行標準中的“界限值”要求。

      33. 關于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進行聲稱的情形

      答:1.食品添加劑、食品污染物;

      2.法律、法規和標準(含公告)規定不允許添加到該食品中的物質;

      3.不應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

      34. 關于食品名稱中提及的特別強調的情形

      答:本標準規定,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稱中提及,應標示其本身或相關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但涉及以下三種情形的可以豁免進行定量標示:

      1.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存在的食品名稱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存在的食品名稱及與其本質相同的名稱。舉例:牛奶巧克力;

      2.用于體現產品屬性的,與原料、成分、類別等特征相關的工藝和質地、風味、滋味、氣味、外觀等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的名稱。舉例:草莓口味冰淇淋、檸檬味軟糖;

      3.不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無需在標簽上標示相關信息。

      35. 關于食品標簽上圖片的使用

      答:食品標簽上的圖片包括真實照片、插畫、設計圖等與食品配料或成分相關的示意圖。

      當食品中含有某種真實的食品配料或成分時,可使用真實照片對口味、風味、配料來源等情況進行描述。

      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的,應使用相關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以外的圖案,且應在圖案臨近位置醒目標示“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字樣。當通過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生成的圖案無法與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進行區分時,按照真實照片管理。

      食品標簽上用于說明質地、風味、滋味、氣味、配料來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圖案不屬于特別強調,無需定量標示。

      36. 關于日期標示

      答:預包裝食品需同時標示兩個日期,包括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保質期的到期日從生產日期的當日或次日起進行計算。在標示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前提下,保質期可作為可選擇標示內容自愿標示。

      保質期6個月及以上的預包裝食品或包裝物、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20cm2時,其標簽可僅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的到期日,生產日期作為可選擇標示內容自愿標示。

      37. 關于“消費保存期”

      答:為落實《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要求,節約食物資源、避免食物浪費,可根據食品屬性、食用特征等自愿標示預包裝食品的“消費保存期”作為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費者參考。“消費保存期”不應短于“保質期”。

      消費保存期可按照附錄A的A.2.5標示具體日期,或通過文字說明的形式對消費者進行指導。

      消費保存期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關于食品保質期的要求,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用于生產、使用和銷售。

      38. 關于致敏物質標示

      答: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魚類及其制品、蛋類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等八大類致敏物質直接作為配料使用時,應采用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和標示方式(可使用字體加粗或下劃線兩種標示方式)進行提示,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使用“食物致(過)敏原(提示)”“致(過)敏物質(提示)”或“致(過)敏原信息(提示)”等為引導詞加以提示。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時,也可以不使用引導詞。

      食品中除上述八大類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質,如芝麻及其制品、椰子及其制品等可自愿標示致敏物質提示信息。

      39. 關于致敏物質預防性提示信息

      答: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質時,如共用生產車間、生產線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等,鼓勵食品生產者在食品標簽上提示消費者食品中存在致敏物質的可能,可在配料表臨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本產品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此)生產設備還(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產品)”;“本(此)生產線還(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產品)”等。

      無論是否標示致敏物質預防性提示信息,食品生產者都應做好生產過程衛生管理,盡可能減少因共用生產線等造成致敏物質交叉污染的風險。

      40. 關于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

      答:如果食品所執行的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按標準要求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如果食品所執行的標準中未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不得標示質量等級。

      產品分類、產品類別等不屬于質量等級。

      41. 關于產品標準代號

      答: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25)4.10規定,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地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年代號可以不標示。

      以GB 10765-2021為例,4.10條款中規定的標準代號為“GB”,順序號為“10765”,年代號為“2021”,執行該標準的產品應標示為“GB 10765”或標示為“GB 10765-2021”。

      產品標準代號應標示引導詞,引導詞可使用“產品標準代號”“執行標準”“執行標準號”“產品標準號”等與“產品標準代號”含義一致的引導詞代替。

      42. 關于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標示

      答:使用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標簽中標示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43. 關于進口食品標簽標示的基本要求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標示內容,包括外文或繁體字、加貼或印制的中文標簽及其他說明物上的標示內容應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對于采用在原進口預包裝食品包裝外加貼中文標簽方式進行標示的情況,裸露的外文或繁體字以及加貼的中文標簽的標示內容需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44. 關于進口食品的標示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標簽內容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25)第4章(4.9、4.10除外)中相應條款要求。

      45. 如何理解進口食品標簽中文與外文或繁體字的“對應關系”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同時使用中文與外文或繁體字時,標簽上外文或繁體字所表述的強制性內容應與規范漢字有一一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生產者和地址、國外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一一對應指外文標簽中涉及強制性的標示內容,均需有對應中文翻譯。外文標簽上未標示,但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需標示的內容,也應在中文標簽上進行標示。為便于消費者了解食品信息,強制性標示內容的中文標簽可使用更詳細、更符合中文閱讀習慣的表述。

      其他非強制性內容應有對應關系,對應關系無需全部翻譯,但應標明外文標簽的主要內容或涵義。對于非強制內容,可采用中文概述對外文內容進行描述,如“本產品外文標簽還包括品牌信息、商標相關信息等內容”。

      通過加貼標簽等形式遮蓋的外文或繁體字,無需進行翻譯。

      46. 關于進口食品配料表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內容均須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對應內容,原產品外文配料表中沒有標注,但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應當標注的內容,也應標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和單一原料等)。

      47. 關于原產國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或原產地區的名稱。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

      48. 關于進口預包裝食品原標簽僅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時生產日期的標示

      答:應根據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的當日為起點,經推算后以加貼、補印等方式標示生產日期。

      49. 關于進口食品進口商/代理商的標示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根據進口食品境內承擔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實際情況標示進口商、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進口商為承擔責任主體的,應以進口商為引導詞;代理商為承擔責任主體的,應以代理商為引導詞。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境外生產企業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進口食品的生產者和地址、國外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可以不標示。

      50. 關于豁免標示的情形

      答:本標準豁免標示內容有兩種情形:一是規定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食品種類;二是規定了當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20cm2時可以免除的標示內容。以上分別考慮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標簽上標示大量內容存在困難的情形。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企業可以選擇是否標示。

      在標示了批號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酒類可免于標示生產日期、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在此情況下標示的批號不得加貼、補印、修改。

      本標準豁免條款中的“固體食糖”為白砂糖、綿白糖、紅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25)

      (一)標準的適用對象和范圍

      1. 哪些預包裝食品需要標示營養標簽?

      答: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應按照本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豁免標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儲運包裝,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如果企業自愿標示營養標簽,則應按照本標準實施。

      (二)關于強制標示內容

      1. 關于強制標示的能量和營養成分

      答:預包裝食品營養成分表中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鈉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

      2. 關于能量及其換算系數

      答: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質、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成分在人體代謝中產生的熱量。

      營養標簽上標示的能量由計算法獲得。即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供能成分的含量標示值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換算系數并進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為單位標示。當產品營養成分表中標示膳食纖維時,應以8kJ/g為換算系數計算膳食纖維提供的能量。

      允許以卡、卡路里、千卡等對能量進行補充說明。

      表1 食品中產能營養素的能量換算系數

      成分 kJ/g 成分 kJ/g
      蛋白質 17 碳水化合物 17
      脂肪 37 膳食纖維  8

      3. 關于糖醇及其能量換算系數

      答:糖醇是指酮基或醛基被置換成羥基的糖類衍生物的總稱,屬于碳水化合物的一種。如在食品標簽中標示出糖醇的名稱和含量時,可將糖醇納入能量計算。建議赤蘚糖醇能量換算系數為0 kJ/g,其他糖醇的能量換算系數為10 kJ/g。如果將糖醇納入能量計算,應在碳水化合物的能量計算時將糖醇的能量予以相應扣除。

      4. 關于蛋白質及其含量

      答:蛋白質是一種含氮有機化合物, 以氨基酸為基本組成單位。

      食品中蛋白質含量可通過“氮含量”乘以“蛋白質折算系數”計算(公式和折算系數如下),還可通過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總和來確定。

      蛋白質(g/100g)=氮含量(g/100g)×蛋白質折算系數

      蛋白質的檢測方法和不同食品中蛋白質折算系數請參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GB 5009.5)。

      5. 關于脂肪及其含量

      答:脂肪的含量可通過測定粗脂肪(crude fat)或總脂肪(total fat)獲得,在營養標簽上兩者均可標示為“脂肪”。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類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機溶劑(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總稱。總脂肪是經過酸或堿水解后溶于有機溶劑的化合物的總稱,也可通過測定食品中單個脂肪酸含量并折算為甘油三酯總和獲得脂肪含量。

      6. 關于碳水化合物及其含量

      答: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寡糖和多糖的總稱,是提供能量的重要營養素。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減法或加法計算獲得。

      減法是以食品總質量為100,減去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的質量,即為“總碳水化合物”;如果同時標示了膳食纖維含量時,應在總碳水化合物中再減去膳食纖維的含量,即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在營養標簽上,上述兩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標示。

      如果蛋白質和脂肪含量達到“0”界限值,且碳水化合物來源僅為糖和(或)淀粉時,也可使用加法計算,即淀粉和糖的總和。該方法主要針對食物基質相對簡單、碳水化合物來源明確的食品。

      7. 關于糖及其含量

      答:糖是指單糖和雙糖之和,本標準從食品組成和糖的主要來源上看,明確用于營養標簽標示的糖僅限定為葡萄糖、果糖、蔗糖、麥芽糖、乳糖之和。

      當產品中的糖來源僅為乳糖時,可合并標示為“糖(乳糖)”。

      8. 關于反式脂肪酸

      答: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產生的以及天然存在的、含1個或1個以上非共軛反式雙鍵的脂肪酸總和。當食品或其配料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若食品或其配料中僅含有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不要求強制標示,可以選擇標示。若對反式脂肪酸進行聲稱,則需要強制標示出其含量,并且必須符合標準中的聲稱要求。

      9. 如何理解配料表中含有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但營養成分表中反式脂肪酸含量為“0”的情況

      答:當食品或其配料中氫化油和/或部分氫化油所占比例很小,或者植物油氫化比較完全,產生的反式脂肪酸含量很低時,終產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低于“0”界限值,此時反式脂肪酸應標示為“0”。

      10.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如何標示營養信息

      答: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按標準4.3規定標示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素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強化的營養成分不屬于本標準表1所列范圍,其標示順序應排列于表1所列營養素之后,但對其排列順序不作要求。

      既是營養強化劑又是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維生素C、維生素E、β-胡蘿卜素、核黃素、碳酸鈣等,若按照GB 14880規定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其含量及NRV%(無NRV值的無需標示NRV%);若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可不在營養標簽中標示。

      11. 關于強制標示的“鹽油糖”提示語

      答:標準規定預包裝食品應在營養成分表下方強制標示“兒童青少年應避免過量攝入鹽油糖”,豁免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可同樣豁免標示該提示語。

      (三)關于營養成分表

      1. 關于營養成分表的定義

      答:營養成分表是標有食品能量和營養成分名稱、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的規范性表格。

      例如:

      營養成分表
      3(1)

      2. 關于“營養成分表與包裝或標簽的基線垂直”的說明

      答:包裝的基線是指包裝的直線邊緣或軸線,或者是產品的底面形成的基線。在保證營養成分表為方框表的前提下,其一邊與基線垂直即可。

      3. 營養成分表的基本要素

      答:包括5個基本要素:表頭、營養成分名稱、含量、NRV%和方框。

      1. 表頭。以“營養成分表”作為表頭;

      2. 營養成分名稱。按標準中表1的名稱和順序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

      3. 含量。由含量數值和表達單位組成;為方便理解,表達單位也可位于營養成分名稱后,如:能量(kJ);

      4. NRV%。指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占相應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5. 方框。一般采用表格形式,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適用形式。

      營養成分表各項內容應使用規范的漢字標示,若同時標示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文,應與漢字相對應。企業在制作營養標簽時,可根據版面設計對字體進行變化,以不影響消費者正確理解為宜。

      4. 強制標示以外的其它營養成分的標示

      答:鼓勵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鈣、鐵、鋅等營養成分,以及標準中表1列出的其他成分。

      營養成分應按照標準中表1所列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0”界限值等進行標示。表1中沒有列出但我國法律法規允許強化的營養成分,應列在表1中所示營養成分之后。

      5. 關于n-3多不飽和脂肪酸

      答:n-3多不飽和脂肪酸是第一個不飽和鍵出現在碳鏈甲基端第三位的多不飽和脂肪酸,又稱為ω-3多不飽和脂肪酸。比較重要的n-3多不飽和脂肪酸包括α-亞麻酸(α-linolenic acid,ALA)、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acid,EP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 acid,DHA)等。

      6. 關于營養成分含量的標示

      答:應當以每100克(100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含量數值標示,如“蛋白質5.0 g/100g”,并同時標示占NRV%。

      營養成分的含量只能使用具體數值標示,不能使用范圍值標示,如“≤XX”、“≥XX”,“X1~X2”等。

      7. 關于營養成分“0”界限值

      答:“0”界限值是指當能量或某一營養成分含量小于該界限值時,基本不具有實際營養意義,因此應標示為“0”。標示方式可為“0”、“0.0”等,不致影響消費者正確理解。

      當以每份為單位標示營養成分時,也要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界限值規定。例如:某食品每份(20g)中含蛋白質0.4g,100g該食品中蛋白質含量為2.0g,按照“0”界限值的規定,在產品營養成分表中每份蛋白質含量應標示為0.4g,而不能標示為0。

      8. 關于營養成分的名稱和順序

      答:營養成分應按標準中表1第1列名稱和順序標示。當某營養素有兩個名稱時,如維生素B1(硫胺素),可以選擇標示“維生素B1”或“硫胺素”,也可以標示為“維生素B1(硫胺素)”;如兩個名稱中含有“或”字,像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僅可選擇其一,標示為“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

      9. 關于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

      答: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應按本標準表1第2列要求標示,可使用中文或括號中的英文表達,也可兩者同時使用,但不可以使用其他單位。如維生素D的含量單位只能用“微克”和/或“μg”標示,不可以用國際單位“IU”標示。

      食品中的葉酸可采用μg進行標示,含有添加或強化的葉酸時也可采用μgDFE進行標示。

      10. 關于營養素參考值(NRV)

      答:營養素參考值(NRV,Nutrition Reference Values)是專用于營養標簽比較食品能量和營養素含量高低的參考值。將食品中營養素含量與NRV進行比較,能方便消費者更好地理解由食品提供的營養成分含量對一日宜攝取該營養成分總量的貢獻高低。

      “營養素參考值%”和“NRV%”可同時寫在營養成分表中,也可只寫一個,如“營養素參考值(NRV)%”、“營養素參考值%”或“NRV%”。當表頭中已經標示百分號(%)的情況下,表中可標示為“X%”或者僅標示數值如“X”。規定了NRV值的營養成分應當標示NRV%,未規定NRV值的營養成分僅需標示含量數值。鼓勵企業通過標簽或其它方式正確宣傳NRV的概念和意義。

      本標準附錄A給出了規定的能量和31種營養成分的營養素參考值(NRV),計算時直接用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除以相應的NRV即可。

      11. 關于飽和脂肪、膳食纖維和煙酸NRV%的計算

      答:附錄A規定了飽和脂肪、膳食纖維和煙酸的NRV。

      當營養成分表中以飽和脂肪酸進行標示時,應將其含量折算為飽和脂肪后再計算NRV%。例如,若某食品每100g飽和脂肪酸含量為3.8g,折算為飽和脂肪為4.0g,其NRV%應為20%。

      當膳食纖維以可溶性膳食纖維、不溶性膳食纖維或單體成分標示時,應使用膳食纖維的NRV數值計算NRV%。

      當煙酸采用煙酰胺進行標示時,應將其含量折算為煙酸后再計算NRV%。

      12. 關于未規定NRV的營養成分

      答:標準附錄A未規定NRV的營養成分(如糖、不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其“NRV%”可以空白、斜線、橫線等方式表達。

      13. 膳食纖維單體如何標示

      答:可在營養成分表內,以膳食纖維單體的形式標示。

      例如: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計)1.5g 6%(NRV%)。

      類似的成分包括:低聚果糖、菊粉、聚葡萄糖、低聚半乳糖、β-葡聚糖、抗性淀粉、抗性糊精等。

      用做營養強化劑的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酵母β-葡聚糖等,也可標示在表1所列成分之后。

      14. 添加兩種及以上膳食纖維成分如何標示

      答:若產品中添加了兩種及以上膳食纖維,如多聚果糖1.5g/100g,菊粉1.0g/100g時,可標示為: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菊粉計)2.5g,10%(NRV%);或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菊粉計)2.5g,10%(NRV%);或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和菊粉計)2.5g,10%(NRV%)。

      15. 關于數值的修約規則

      答:在進行營養成分標示時,應遵循標準規定的修約間隔。在進行數值修約(標示值和NRV%)時,可采用《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規定的數值修約規則,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同一營養成分表中采用的修約規則應統一。

      16. 某營養成分的NRV%不足1%時如何標示

      答:當某營養成分含量≤“0”界限值時,應按照本標準表1中“0”界限值的規定,含量值標示為“0”,NRV%也標示為“0%”。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0”界限值,但NRV%<1%,則按照數值修約規則標示為0%或1%。

      17. 關于“份”的標示

      答:營養成分表中可以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每份為單位來標示營養成分含量。以每份進行標示時,應在同一版面標明“份量”,即每份食品的質量或體積。建議參考標準附錄E中的“預包裝食品的份量參考值”來進行份量標示。

      18. 關于份量的確定

      答:目前標準附錄E中給出了18類預包裝食品的份量參考值,推薦參考使用。使用時可根據產品特點,在份量參考值50%~150%的范圍內選擇確定適合產品的份量。如液體乳的份量參考值為200g(mL),則相應產品的份量可在100g(mL)~300g(mL)之間選擇,如每份250mL。

      對于標準中未列出相應份量參考值的食品,企業可自主確定產品的份量。

      19. 可食部的計算

      答: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裝的排骨、魚,袋裝帶殼堅果、膠基糖果等,可食部的計算公式如下:

      可食部=(總重量-廢棄量)/總重量×100%

      對于含有湯汁的食品,可食部中是否包含湯汁部分,建議予以說明。

      20. 關于營養標簽的其他補充信息

      答:企業按照本標準規定,正確、規范地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營養信息后,在不違背相關法律和標準的前提下,允許采用圖形或者其他方式對營養標簽進行解釋說明以方便消費者更好地理解。

      如描述能量時,允許使用“卡”“千卡”“卡路里”等文字進行說明,換算系數為1千卡相當于4.2千焦。描述鈉含量時,允許使用“鹽”字進行說明,1g鹽相當于400mg鈉。還可使用《中國居民膳食指南》的寶塔圖形以及核心準則如“食物多樣、合理搭配”等進行標示。

      (四)數值分析、產生和核查

      1. 獲得營養成分含量的方法

      答:1. 直接檢測:通過檢測產品直接得到營養成分含量數值。可選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在沒有國家標準方法的情況下,可選用國內外公認的其他方法。

      2. 間接計算:

      A. 利用原料的營養成分含量數據,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

      B. 利用可信賴的食物成分數據庫數據(如中國食物成分表/庫),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

      對于采用計算法的,企業負責計算數值的準確性,必要時可用檢測數據進行比較和評價。為保證數值的可溯源性,建議企業保留相關信息,以便查詢和及時糾正相關問題。

      2. 關于營養成分的檢測

      答:營養成分檢測應首先選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或與國家標準等效的檢測方法,沒有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時,可參考國際組織標準或權威科學文獻。

      企業可自行開展營養成分的分析檢測,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完成。

      3. 關于檢測批次和樣品數

      答: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宜建立在多次檢測基礎上。受到原料來源、部位、加工條件等因素的影響,會一定程度地產生營養成分含量波動或不穩定性,因此在檢測時應根據產品特性和營養成分可能變化進行多批次樣品采集以確保樣品代表性,通過多批次檢測評估出營養成分分布范圍,保證標示值的可靠性。

      4. 關于標示值的準確性

      答:可以基于計算或檢測結果,結合產品營養成分情況,并適當考慮該成分的允許誤差來確定標簽標示值的準確性。當檢測值與標簽標示值出現偏差時,應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節性和產地差異、測量不確定性、計算和檢測偏差等,做出合理的評定和恰當的標示。

      判定營養標簽標示數值的準確性時,應以確定標示值的方法作為依據。

      5. 營養標簽標示值允許誤差與執行的產品標準之間的關系

      答:營養標簽的標示值應真實客觀地反映產品中營養成分的含量,而允許誤差是判斷食品營養成分實際含量與標示值是否一致的指標,如果實際含量超過允許誤差,可提示標示值不合理或不確切。對于產品質量的合格判定,還要結合相應的產品標準中的營養質量要求,不能僅以允許誤差判定產品是否合格。如果相應產品的標準中對營養素含量有要求,應同時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和營養標簽標準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

      如《滅菌乳》(GB 25190-2010)中規定牛乳中蛋白質含量應≥2.9g/100g,若該產品營養標簽上蛋白質標示值為3.0g/100g,判定產品是否合格應看其蛋白質實際含量是否≥2.9g/100g。

      6. 采用計算法制作營養標簽的示例

      答:以產品A為例。

      第一步:確認產品A的配方和原輔材料清單。

      表2 產品的原輔材料和配方占比

      第二步:可從供應商或中國食物成分表/庫中收集各類原輔材料的營養成分信息,并記錄每個營養數據的來源。

      表3 各類原輔材料的營養成分信息

      第三步:通過上述原輔材料的營養成分數據,計算產品A的每種營養成分數據和能量值,并結合能量及各營養成分的允許誤差范圍,對能量和營養成分數值進行修約。

      表4 能量和各營養成分的修約

      第四步:根據修約后的能量、營養成分數值和營養素參考值,計算NRV%,并根據包裝面積和設計要求,選擇適當形式的營養成分表。

      (五)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作用聲稱

      1. 關于營養聲稱

      答:對食物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聲明,包括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營養聲稱必須滿足本標準附錄C規定。

      2. 關于含量聲稱

      答:本標準的含量聲稱是指對食品中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水平的描述和說明,如“含有”、“高”、“低”或“無”等聲稱用語。附錄C中表C.1列出的營養成分均可進行含量聲稱,并應符合相應要求。

      3. 允許使用的含量聲稱用語

      答:本標準附錄C中表C.1的腳注中規定了含量聲稱用語,包括標準語和同義語。對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時,必須使用該表中規定的用語。

      4. 關于允許聲稱“高”或“富含”的情形

      答:按照附錄C.1要求執行。例如,當食品中蛋白質含量≥12g/100g(每100g的含量≥20%NRV)或≥6g/100mL(每100mL的含量≥10%NRV)或≥6g/420kJ(每420kJ的含量≥10%NRV)時,可以聲稱“高”蛋白或“富含”蛋白質。

      5. 如何判定含量聲稱是否合格

      答:判斷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是否合格時,應以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為準,即核查含量標示值是否符合標準中含量聲稱的要求;而判斷含量標示值是否正確,則需核查標示值是否在標準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內。

      6. 需沖調后食用的食品如何標示

      答:需沖調后食用的預包裝食品,如奶粉、固體飲料等,在標示營養素含量或進行營養聲稱時可選擇按沖調前或沖調后的食品狀態標示,也可兩種狀態同時標示。若兩種狀態同時標示,計算NRV%應選其一并注明。

      7. 按“份”標示營養成分含量時,含量聲稱的要求

      答:含量聲稱不可以按“份”進行聲稱。

      當用“份”標示營養成分含量時,但對營養成分需要進行含量聲稱時,應滿足相應每100g或每100mL的含量要求。同時,由于按“份”標示時,標示值會經過多次修約,因此不能僅以簡單的倒推方式判斷其是否符合含量聲稱要求。

      8. 關于原料、產品特性及生產工藝的描述

      答:對原料特性和生產工藝的描述不屬于營養聲稱,如脫鹽乳清粉等,其描述應符合相應法律、法規或標準的要求。

      9. 關于比較聲稱

      答:指與同類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成分含量水平進行比較,對其變化狀況的描述和說明,如“增加”、“減少”等。比較聲稱的條件是能量值或營養成分含量與參考食品的差異≥25%。

      比較聲稱用語分為“增加”和“減少”兩類,可根據食品特點選擇相應的同義語,見本標準附錄C中表C.2。

      10. 關于比較聲稱的參考食品

      答:參考食品是指消費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類或同一屬類食品,為方便確定參考食品,其可包括兩個來源,一是同一企業自身產品,二是《中國食物成分表》中食品。選擇參考食品應考慮以下要求:

      1. 與被比較的食品是同一種類、同一性狀的食品;

      2. 被比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類食品的基礎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減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脫脂牛奶為參考食品,比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11. 關于含量聲稱與比較聲稱的區別

      答: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都是表示食品營養特性的方式,其差別為:

      1. 聲稱依據不同。含量聲稱是根據規定的含量要求進行聲稱,比較聲稱是對比參考食品的含量進行聲稱;

      2. 聲稱用語不同。含量聲稱用“含有”“低”“高”等用語;比較聲稱用“減少”“增加”等用語。

      12. 關于比較聲稱和含量聲稱的選擇

      答:同時符合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時,可以使用其中一種或者同時使用兩種聲稱方式。

      一般來說,當產品營養素含量條件符合含量聲稱要求時,首先可以選擇含量聲稱。因為含量聲稱的條件和要求明確,更加容易使用和理解。當產品的參考食品被廣大消費者熟知,用比較聲稱更能說明營養特點的時候,可以用比較聲稱。

      13. 關于營養成分作用聲稱

      答:營養成分作用聲稱指對某營養成分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描述和說明。同一產品可以同時對兩個及以上符合要求的成分進行作用聲稱。

      本標準規定,只有當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符合附錄C營養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才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選用附錄D中相應的一條或多條作用聲稱標準用語。例如:只有當食品中的鈣含量滿足“含有鈣”、“高鈣”或“增加鈣”等條件和要求后,才能標示“鈣有助于骨骼和牙齒的發育”等作用聲稱用語。

      進行營養成分作用聲稱,必須同時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占NRV的百分比。

      14. 關于營養成分作用聲稱標準用語

      答:營養成分作用聲稱必須使用標準用語,不得刪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編寫。例如,如果產品聲稱高鈣,可選擇本標準中給出的1條或多條作用聲稱用語。如同時使用鈣的兩條作用聲稱用語,正確的使用方法舉例如下:

      1. 鈣是骨骼和牙齒的主要成分,并可維持骨骼密度。鈣有助于骨骼和牙齒更堅固。

      2. 鈣是人體骨骼和牙齒的主要組成成分。鈣有助于骨骼和牙齒的發育。

      15. 關于n-3多不飽和脂肪酸的聲稱

      答:當α-亞麻酸含量或者DHA、EPA總和符合標準附錄C的聲稱條件時,可聲稱“含n-3多不飽和脂肪酸”或“富含n-3多不飽和脂肪酸”等;當α-亞麻酸含量符合聲稱條件時,可對其進行作用聲稱“α-亞麻酸是人體必需脂肪酸”。

      (六)關于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 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原則

      答:營養標簽標準中規定了可以豁免標示營養標簽的部分食品范圍。鼓勵豁免的預包裝食品按本標準要求自愿標示營養標簽。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原則如下:1. 食品的營養素含量不穩定;2.包裝面積小,不足以滿足標示營養標簽內容;3.食用量小、對機體營養素的攝入貢獻較小。

      符合以上條件的預包裝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則應當按照營養標簽標準的要求,強制標示營養標簽:1.企業自愿選擇標示營養標簽;2.標簽中有任何營養信息(如“蛋白質≥3.3%”等);3.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植物油;4.標簽中有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作用聲稱。

      2. 關于生鮮食品和糧食籽粒

      答:生鮮食品是指預先包裝的、未經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如生肉、生魚、生鮮蛋、鮮豆、生蔬菜和水果等。

      糧食籽粒,是指糧谷類食品的籽粒,屬于初級農產品中未加工的生鮮產品,如玉米籽粒等。

      但是,添加了鹽等調味品的預包裝食品和冷凍調理食品不屬于豁免范圍,如咸鴨蛋、蝦丸等。

      3. 關于經簡單物理處理、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單一原料干制品

      答:經切割、碾磨、粉碎等簡單物理處理、未添加其它配料,未經精細加工明顯改變營養組成的干制品類,且原料為單一來源的,如谷物和雜糧、干制水果、干制蔬菜、干制菌藻類等,也屬于豁免的范圍。

      4. 關于包裝飲用水和茶葉

      答:包裝飲用水是指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及其他飲用水。

      對于包裝飲用水,依據相關標準標注產品的特征性指標,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含量范圍等,不作為營養信息。

      茶葉(包括袋泡茶、花果茶等)也可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5. 關于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飲料酒

      答:酒精度>0.5%vol的飲料酒產品,包括發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餾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類可不標示營養標簽。

      6. 關于每日食用量≤10g(mL)的預包裝食品和單一原料調味品

      答:此類豁免食品具體包括:

      1. 調味品:食鹽、味精、食醋等;

      2. 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調味糖漿、蜂蜜等;

      3. 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單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種香辛料混合物;

      4. 可食用比例較小的食品:膠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5. 其他:酵母、食用淀粉、料酒等。

      但是,對于單項營養素含量較高、對營養素日攝入量影響較大的食品,如腐乳類、醬腌菜(咸菜)、醬油、醬類(黃醬、肉醬、辣醬、豆瓣醬等)以及復合調味料等,應當標示營養標簽。

      7. 關于最大表面面積≤40cm2的預包裝食品

      答:產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40cm2的預包裝食品可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這類產品自愿標示營養標簽時,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營養素參考值(NRV)標示。

      8. 關于重復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食品

      答:對于重復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食品,如果無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根據“產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40cm2的預包裝食品”執行,可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七)營養標簽的格式

      1. 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格式

      答:為了規范食品營養標簽標示,便于消費者記憶和比較,本標準附錄B中推薦了8種基本格式。在保證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確保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原則下,企業在版面設計時可進行適當調整,包括但不限于:因美觀要求或為便于消費者觀察而調整文字格式(左對齊、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顏色或適當增加內框線等。

      2. 關于標示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作用聲稱的位置

      答:營養聲稱、營養成分作用聲稱可以在標簽的任意位置標示,其字高不得大于食品名稱的最大字高。

      3. 關于營養成分的標示順序

      答:營養成分的標示順序按照本標準表1的順序標示。當不標示某些營養成分時,后面的成分依序上移。

      不能按照營養素含量高低或重要性隨意調整營養素排列順序。

      4. 關于橫排格式的營養標簽

      答:根據標簽的形狀,企業可以選用橫排(水平)格式標示,將營養成分分為兩列或兩列以上的形式。能量和營養成分可從左到右從上到下排列,也可從上到下從左到右排列。

      5. 關于文字格式的營養標簽

      答:文字格式或非表格形式標示營養信息,允許不用營養素參考值(NRV%)闡釋,但必須遵循本標準規定的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名稱、順序和表達單位。

      (八)其他

      1. 實施日期

      答:營養標簽標準將于2027年3月16日實施。在實施日期后生產的食品,應當按照標準要求標示營養標簽。在實施日期前生產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2.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簽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可以采用“加貼”等方式標注營養標簽,并符合我國營養標簽標準的要求和國家的相關規定。

      八、檢驗方法標準

      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測定》(GB 5009.289—2023)中產品中含有低聚果糖的產品,是否適用于該方法?

      答:產品中含有低聚果糖不會對本方法的檢測結果產生影響,如果添加了低聚果糖的產品測得數值偏高,需要考慮配方中其他原料的干擾,或是實驗中所用酶和試劑本身是否帶入干擾。

      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膳食纖維的測定》(GB 5009.88—2023)中酶重量法檢測調制乳粉、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不溶性膳食纖維(IDF)和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纖維(SDFP)時,出現不同實驗室測定結果有差異,是什么原因?

      答:當使用酶重量法檢測不溶性膳食纖維(IDF)和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纖維(SDFP)時,對于某些特定食品基質,如添加了某些穩定劑或采用包埋技術的產品,可能有膠體殘留物附著于容器的現象,導致測定結果不準確。

      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膳食纖維的測定》(GB 5009.88—2023)中液相色譜法檢測含乳糖產品中的不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纖維(SDFS)時,按標準規定積分方式分析,檢測結果偏高,是什么原因?如何解決該問題?

      答:當使用液相色譜法檢測不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纖維(SDFS)時,乳糖出峰時間在蔗果三糖和D-麥芽糖中間,可能干擾切峰,無法準確界定待測組分保留時間區間,造成測定結果的偏差。關于消除乳糖干擾問題,建議參考AOAC方法,采用酶解手段排除干擾。

      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膳食纖維的測定》(GB 5009.88—2023)中膳食纖維存在不同的表述形式,包括“膳食纖維”“膳食纖維(以單體計或多個單體計)”或直接以單體的名稱表述,檢測方法應如何選擇?

      答:關于膳食纖維存在不同表述形式,如何選擇檢驗方法標準的問題,建議以“膳食纖維”標示時,采用“總膳食纖維”的檢驗方法進行測定;以“膳食纖維(以單體計或多個單體計)”標示時可根據標示的單體采用相應檢驗方法標準進行測定。

      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乳鐵蛋白的測定》(GB 5009.299—2024) 是否適用于含有水解蛋白的嬰幼兒配方食品?

      答:現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乳鐵蛋白的測定》(GB 5009.299—2024)不適用于含有水解蛋白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中包括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測定》(GB 5009.289—2023)中測定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含量,是否樣品測試前均需要開展附錄A的測試?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測定》(GB 5009.289—2023)中附錄A其他低聚還原性物質鑒別方法是用于確認是否有其他低聚還原性物質,如低聚異麥芽糖、低聚木糖、聚葡萄糖等的干擾,作為資料性附錄,根據需求,選擇使用。

      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測定》(GB 5009.289—2023)中是否每個樣品測試時都需要做附錄D的液相色譜-質譜確定不同聚合度糖保留時間段方法?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測定》(GB 5009.289—2023)中附錄D液相色譜-質譜法是確定不同聚合度糖保留時間段的方法,液相色譜通過不同聚合度的糖按照分子量大小出峰時間不同進行分離,質譜測定時按分子離子數提取離子流圖,按分子量大小呈現一簇一簇的色譜峰,可以達到按分子量區分時間段的效果,是為保證方法標準的準確可靠,作為資料性附錄,根據需求,選擇使用。

      8. 在測定特殊食品中的某些微量營養素時,針對沖調后食用的粉狀樣品,為保證樣品的均勻性,能否在必要時加入適量水復溶后再進行檢測?

      答:在測定特殊食品中的某些微量營養素時,為保證檢測結果可靠,對于沖調后食用的粉狀樣品進行檢測時,在不改變后續樣品處理方法的前提下可加入適量水復溶,混合均勻后再按照食品安全檢驗方法標準規定的稱樣量取相應體積或質量的復溶樣品進行檢測。對于樣品前處理步驟粉狀樣品直接用有機溶劑提取等相關條件時,建議不采取復溶操作。

      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計數》(GB 4789.3—2025)中,若采用大腸菌群計數測試片計數乳及乳制品中大腸菌群,培養溫度應如何選擇?

      答:根據標準中9.2.2條款“對于乳及乳制品,應置于30 ℃±1 ℃培養18 h~24 h。”采用大腸菌群計數測試片計數乳及乳制品中大腸菌群也應置于30 ℃±1 ℃培養18 h~24 h。

      10. 紙盒類包裝的乳制品進行微生物檢測時,取樣步驟應特別注意哪些事項?

      答:食品微生物檢驗,一般要求“無菌操作”。由于某些包裝,例如復合多層紙盒類包裝在檢測中可能帶入微生物污染,測定這類包裝食品樣品中微生物時,建議根據相關標準要求對袋/盒口進行消毒,并采用無菌吸管、移液器或滅菌勺等取樣,不建議使用傾倒方式,避免樣品污染。

      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準

      (一)嬰幼兒配方食品系列標準

      1. 在嬰幼兒配方食品中使用既屬于營養強化劑又屬于新食品原料物質的要求是什么?

      答:嬰幼兒配方食品中允許添加低聚半乳糖等既屬于營養強化劑又屬于新食品原料的物質。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GB 14880要求;如果作為食品原料,應符合新食品原料相關公告的規定。

      2. 嬰幼兒配方食品中該如何使用氨基酸?

      答:嬰幼兒配方食品系列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GB 25596—2025)附錄中規定了可用于相應產品中的氨基酸名單及化合物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1號)中規定了氨基酸的化學名稱、分子式等具體要求。

      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在添加氨基酸時,其氨基酸種類及化合物來源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要求,其質量規格應符合上述公告和/或相應標準和/或有關規定。

      GB 10767—2021中未對氨基酸做出相應規定,因此幼兒配方食品中不應添加氨基酸。

      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2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6—2021)中果糖和蔗糖的要求是什么?

      答:GB 10765—2021和GB 10766—2021中規定了對果糖和蔗糖的要求。標準中要求,嬰兒和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應使用果糖、蔗糖,以及果葡糖漿等含有果糖和/或蔗糖的原料作為主要碳水化合物來源。

      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 25596—2025)中關于同一產品類別適用于兩種及以上特殊醫學狀況人群時,該如何標識產品的適用人群?

      答:標準附錄A表A.1 中,部分產品類別適用于兩種及以上特殊醫學狀況人群,如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其適用的特殊醫學狀況人群為“食物蛋白過敏嬰兒、胃腸功能障礙嬰兒”。上述類別的產品可在標簽中標示全部特殊醫學狀況人群,也可根據自身配方特點選擇性標識。

      5.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 25596—2025)中“對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除特殊需求(如乳糖不耐受)外,碳水化合物的來源應首選乳糖”?

      答:母乳中碳水化合物的主要來源是乳糖,GB 10765—2021和GB 10766—2021中明確碳水化合物的來源應首選乳糖。當特殊醫學狀況嬰兒對乳糖無特殊要求時,其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來源也應首選乳糖。

      考慮不同醫學狀況嬰兒對于營養素的不同需求。標準中明確了幾種必須或者可以“用其他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完全或部分代替乳糖”的產品類別,如適用于乳糖不耐受嬰兒的無乳糖或低乳糖配方。當其他特殊醫學狀況嬰兒的配方食品也需進行乳糖替代時,應以醫學和營養學的研究結果為依據,其安全性、營養充足性以及臨床效果均需要經過科學證實。

      (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GB 24154-2015)

      1. β-羥基-β-甲基丁酸鈣在運動營養食品中如何使用和標識?

      答:β-羥基-β-甲基丁酸鈣可作為原料應用于運動營養食品,其使用應符合GB 24154—2015及相關公告的規定,該成分在產品標簽標示應符合GB 13432規定。

      2. 如何理解“特別添加鈉營養素”?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通則》(GB 24154-2015)標準1號修改單規定,對于特別添加鈉營養素的運動營養食品,鈉含量(以每日計)應達到700-1600mg。如不以提高產品中鈉含量為主要目的,如使用檸檬酸鈉做為酸度調節劑,則不屬于特別添加鈉營養素,對于此類產品中的鈉下限不做要求。

      3. 運動營養食品有無劑型限制?

      答:運動營養食品的生產、使用等應符合GB 24154—2015的有關規定。GB 24154—2015未對運動營養食品的劑型作限制性規定,但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公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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