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問題
1. 什么是食品安全標準?
答:食品安全標準是對食品中各種影響消費者健康的危害因素進行控制的技術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的范圍,并對其定性為“強制執行的標準”,且“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主要包括幾類標準?各類標準的關系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通用標準、產品標準、生產經營規范標準、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4大類別的標準組成。各類標準有機銜接、相輔相成,從不同角度管控食品安全風險,共同組成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截至2025年9月,我國共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1725項,其中現行有效標準 1487項。包括通用標準15項、食品原料及產品和營養與特殊膳食用食品標準83項、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質量規格標準730項、食品相關產品標準19項、生產經營規范標準42項、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598項,具體見圖1。
(1)通用標準。通用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的基礎,對影響各類食品的普遍性食品安全危害和一般性措施進行規定。主要將適用于各類食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真菌毒素等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食品接觸材料用添加劑的使用規定,以及標簽標識等規定作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建設的基礎,設置為通用標準。
(2)產品標準。在引用通用標準的基礎上,出于食品安全風險控制的目的,將仍需予以規定的某些指標限量或非限量條款,設置為產品標準。產品標準包括各類食品產品標準、各種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質量規格標準以及各類食品接觸材料、洗滌劑和消毒劑標準。產品標準以產品為著眼點,對來源于產品的特殊危害帶來的風險進行規定,制定相應的指標、限量(或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技術要求。
(3)生產經營規范標準。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為了達到食品安全這個最終目的,而對在各個步驟所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手段需要達到的目標進行要求,主要包括企業的設計與設施的衛生要求、機構與人員要求、衛生管理要求、生產過程管理以及產品的追溯和召回要求等。
(4)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規定了與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理化檢驗、微生物學檢驗和毒理學評價的內容,針對不同的目標,規定所使用的方法及其基本原理、儀器和設備以及相應的規格要求、操作步驟、結果判定和報告內容等。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以校驗證實食品安全管控措施是否實施為著眼點,內容以檢驗方法操作過程的要求等描述性條款為主。
根據需要,標準可以不拘于上述形式,將原料要求、過程要求、終產品要求、檢驗方法整合在一起,便于使用者查閱使用。
3. 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過渡期內應執行原標準還是新標準?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和實施日期之間一般設置一定時間的過渡期,供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準執行各方做好實施的準備。在過渡期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后,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并公開提前實施情況。在實施日期后,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新標準執行。在實施日期前已經生產的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引用的標準和文件有些有年份號,有些沒有,具體應如何執行?
答:參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的代號、國家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國家標準發布的年份號構成。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正文中引用的標準和文件,凡是注年份號的,僅注年份號的版本適用;凡是不注年份號的,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單)適用。

圖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圖
(截止到2025年9月,我國已累計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1725項。框架圖中標準數量為現行有效標準,共1487項。)
二、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標準
1. 藻類制品是否可以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第3.5條款?
答:GB 2762對于污染物數據充足的藻類制品規定了具體的限量要求。GB 2762第3.5條款的折算原則不適用于藻類制品。
2.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干制水產品是否包含干制的藻類制品?
答:GB 2762附錄A規定了食品類別(名稱)說明,干制的藻類制品屬于藻類制品類別,不屬于干制水產品。
3.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葡萄汁飲料的鉛限量,應按照“葡萄汁”還是“含漿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類及其飲料(葡萄汁除外)”的鉛限量要求執行?
答:GB 2762規定了飲料中鉛限量要求。單一品種葡萄汁飲料中鉛限量應符合葡萄汁的鉛限量要求,多種水果混合的葡萄汁飲料中鉛限量應符合相應類屬飲料中的鉛限量要求。
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規定了花粉、蜂蜜的鉛限量指標,沒有明確規定花粉制品、蜂蜜制品的鉛限量指標,這兩類產品的鉛限量要求如何確定?
答:GB 2762中僅規定了花粉和蜂蜜中鉛限量要求。花粉制品或蜂蜜制品的生產企業應采用合格原料和合理的控制措施進行合規生產,使相關制品中污染物含量達到盡可能低的水平。
5.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中規定的“可食用部分”?
答:GB 2762及GB 2761中“可食用部分”的定義為,食品原料經過機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如谷物碾磨、水果剝皮、堅果去殼、肉去骨、魚去刺、貝去殼等。這里強調非食用部分的去除是使用機械手段,不包括非機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毛油)通過加工而得到精煉植物油、水分蒸發、茶葉浸泡等,這些不屬于該定義所指的獲得可食用部分的范疇。
6. “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應用原則的修訂和應用是什么?
答:為解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 3.5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GB 2762—2022修訂時對于污染數據充足的干制品制定了具體的限量指標,如干制蔬菜、水果干類;對于主要以干制品形式在市場流通的食品則以干重計的形式規定限量值,如木耳干制品、銀耳干制品。但肉類干制品、干制水產品、干制食用菌當時暫無足夠的數據支持制定相應的限量值,仍需按照GB 2762第3.5條款的規定執行。
GB 2762—2022將肉類干制品、干制水產品、干制食用菌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原則調整為“限量指標對新鮮食品和相應制品都有要求的情況下,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應以相應新鮮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結合其脫水率或濃縮率折算。如果干制品中污染物含量低于其新鮮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為簡化檢驗結果判定過程,增加了“低于其新鮮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
2025年9月2日新發布的GB 2762—2025,針對污染數據已充分積累的肉類干制品制定了具體的限量指標。該標準將于2026年9月2日實施,屆時肉類干制品無需再根據其脫水率或濃縮率進行限量折算,僅干制水產品、干制食用菌仍需按照GB 2762第3.5條款的規定執行。
干制食品的脫水率或濃縮率是指干制食品質量與其相應新鮮食品原料質量的比值。在實際操作時,需要通過對食品的分析、生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獲得的數據信息等確定脫水率或濃縮率。如干制食品質量及其相應新鮮食品原料質量無法通過實測獲得而是采用相關資料估算,則應盡可能采用公認的科學依據,例如《中國食物成分表》等。
三、致病菌限量標準
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中提到的“即食食品”和“非即食食品”應如何理解?
答:“即食食品”是提供給消費者,不需要進一步采取抑(殺)菌處理即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如薯片、巧克力、山楂糕等。“非即食食品”指需要進一步烹調的食品,如鮮凍畜禽產品等。
2. “大豆分離蛋白”是否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中所涵蓋的“即食豆制品”?
答:GB 29921—2021中的即食豆制品包括非發酵豆制品、發酵豆制品以及大豆蛋白類制品,“大豆分離蛋白”是非即食的豆制品,不屬于本標準中“即食豆制品”范疇。
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中關于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方法的規定刪除了“第一法”“第二法”等表述,在實際檢驗過程中應該如何選擇檢驗方法?
答:刪除第幾法的表述并不影響檢驗方法的選擇,因為檢驗人員可以根據限量要求的具體單位進行判斷。如,限量要求的單位為“CFU/g”時采用平板計數法;限量要求的單位為“0/25g”或“未檢出/25g”時采用定性方法;限量要求的單位為“MPN/g”時采用MPN計數法。
四、食品產品標準
1. 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GB 7099—2015)的產品,配料中沒有油脂但有芝麻和花生這類富含油脂的原料,是否需要測酸價和過氧化值指標?
答:GB 7099—2015中規定酸價和過氧化值指標僅適用于添加油脂的產品,添加芝麻和花生不屬于添加油脂,可不檢測酸價和過氧化值。
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2014)中的感官要求是否適用于野生白牛肝菌等野生食用菌?
答:GB 7096—2014適用范圍主要針對人工栽培獲得的食用菌,野生采摘食用菌生長環境與人工栽培食用菌差異較大,蟲蛀情況難以人為干預,感官要求中“無蟲蛀”要求并不適用于野生采摘獲得的食用菌。
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第4.5條款規定“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發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是否可以理解為葡萄酒(不限酒精度)均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答:根據GB 2758—2012第4.5條款“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發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的規定,符合GB 2758—2012適用范圍的葡萄酒(不限酒精度)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餅干》(GB 7100—2015)中菌落總數指標要求是否不適用于添加活性菌種的夾心餅干?
答:餅干中添加活性菌種系新開發的產品類型,GB 7100—2015中的菌落總數指標不適用于添加了活性菌種(需氧和兼性厭氧)的餅干,該類產品在標簽上需標示活性菌種含量,以明示產品類型。
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沖調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菌落總數指標要求是否不適用于添加活性菌種的沖調谷物制品?
答:沖調谷物制品中添加活性菌種系新開發的產品類型,GB 19640—2016中的菌落總數指標不適用于添加了活性菌種(需氧和兼性厭氧)的沖調谷物制品,該類產品在標簽上需標示活性菌種含量,以明示產品類型。
五、食品相關產品標準
1. 企業在標示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產品信息時,應如何理解“保質期(適用時)”的規定?如何理解“符合性聲明應包括遵循的法規和標準”?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產品信息的相關要求。8.3條款規定“標識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對相關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聲明,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適用時)等內容。”其中,保質期僅適用于需要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的產品,企業應根據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特性自行確定產品是否需要設置保質期,如需要,則應按照標準要求標示。
8.4條款規定“符合性聲明應包括遵循的法規和標準”,考慮到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已包含產品應符合的法規和標準,因此在符合性聲明中標示產品所符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可涵蓋產品所遵循的法規和標準。
目前GB 4806.1—2016正在修訂過程中,請及時關注標準修訂進展。
2. 粽葉、石鍋等使用天然材質加工而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應符合什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答:粽葉、石鍋等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為我國具有長期使用習慣的傳統天然材質。目前我國尚未針對粽葉、石鍋等材質類別建立專門的產品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該類產品的安全風險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的規定,由企業自行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保證該類材料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水平不危害人體健康。
3. 對于陶瓷、玻璃、金屬、竹木等未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9685—2016)附錄 A 中列出允許使用添加劑名單的食品接觸材料,其添加劑應如何使用?
答:陶瓷、玻璃、金屬等無機材料是由無機礦物原料及無機化工原料經過高溫熔制、冶煉或燒結制成,其生產原理、終產品材料結構、材料中物質遷移機理等與有機材料有本質區別。因此GB 9685并不包含無機材料中允許使用的物質。無機材料的食品安全風險主要來自金屬和類金屬等無機元素的遷移,其具體控制要求及限量指標由相應產品安全標準規定。企業應根據具體產品的生產使用情況自行評估產品的安全性,規范使用原料和加工過程處理劑,保障終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對于竹木等有機材料,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9685—2016)及第1號修改單中A.13條款的規定,在不對食品本身產生技術功能的情況下,在GB 2760 中列出的可用于各類食品(特殊食品類別除外)、且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的物質也允許用作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包括竹木等未在GB 9685—2016附錄A中以表格形式列出允許使用添加劑名單的食品接觸材料。相應添加劑的使用原則、使用規定等要求應符合GB 9685—2016的要求。此外,擬用于該類食品接觸材料中的添加劑新品種應通過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程序進行申報。相關物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批準后可用于該類材料的生產。
4. 不與食品直接接觸的材料及制品是否可以使用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公告的物質?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規定,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是指各種已經或預期可能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接觸,或其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因此,對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觸的材料和制品,如其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則其屬于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范圍,其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9685—2016)或相關公告的要求,樹脂/基礎原料的使用應符合相應材質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公告的要求。
然而,根據GB 4806.1—2016的規定,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公告的物質(非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或納米物質)可用于有效阻隔層外側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對該類物質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使其特定遷移量不超過0.01 mg/kg,并保證終產品符合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水平不會危害人體健康,不會造成食品成分、結構或色香味等性質的改變,不會對食品產生技術功能等要求。
5. 化學溶劑替代試驗應如何選擇化學溶劑種類和替代試驗條件?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GB 31604.1—2023)規定,對于油脂類食品可采用 95%(體積分數)乙醇、正己烷、正庚醇、異辛烷等化學溶劑替代含油脂食品模擬物,化學溶劑替代試驗應采用最嚴苛的、有科學依據支持的、能夠最真實地反映實際油脂類食品遷移狀況的試驗條件。具體化學溶劑種類和替代試驗條件的選擇可參考相關化學溶劑替代試驗方法標準或指南,如《食品接觸材料 塑料中受限物質 塑料中物質向食品及食品模擬物特定遷移試驗和含量測定方法以及食品模擬物暴露條件選擇的指南》(GB/T 23296.1—2009)等。
6. 對于預包裝食品中附贈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應如何標示?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對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標簽標識內容、標識位置等要求進行了規定。對于與食品一起銷售且與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如方便面的叉子、液態乳的吸管、奶粉桶里的小勺等,此類產品為預包裝食品的一部分,不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銷售包裝,故不需要在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按照GB 4806.1—2016進行標示。但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企業向食品企業供應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時,應按照GB 4806.1—2016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銷售包裝或說明書等隨附文件中進行標示。
對于與食品一起銷售但并非與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將其視為等同于單獨銷售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如咖啡禮盒中的杯子、方便面上捆綁的餐盒等,應按照GB 4806.1—2016的要求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銷售包裝或說明書等隨附文件中進行標示。
7. 多材質的食品接觸用復合或組合材料及制品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對于涉及多材質的食品接觸用復合或組合材料及制品,首先應界定其所涉及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例如,對于涉及紙、塑料和黏合劑等材質的紙塑復合食品包裝袋,其各層材質中的成分均有可能轉移到食品中,則該包裝袋所涉及的各類材質均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對于涉及金屬、硅橡膠、涂層、塑料等材質的電飯煲,如其外殼、發熱盤、電源開關等零配件中的成分不會轉移到食品中,則不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而內膽、密封圈、蒸氣閥門等零配件中的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其涉及的各類材質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
對于復合或組合材料及制品中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各類材質應分別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還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GB 4806.13—2023)的要求。對該類產品開展遷移試驗時,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GB 31604.1—2023)3.6條款的規定。
8. 奶嘴產品在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奶嘴》(GB 4806.2—2015)的同時,是否還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GB 4806.11—2023)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硅橡膠材料及制品》(GB 4806.16—2025)的規定?
答:GB 4806.2—2015規定了奶嘴產品的特殊安全要求。根據標準3.1條款,僅天然橡膠、順式-1,4-聚異戊二烯橡膠、硅橡膠可用于生產奶嘴,且上述原料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因此,奶嘴類產品在符合GB 4806.2—2015的同時,還應依據其材質分別符合GB 4806.11—2023/GB 4806.16—2025的規定。有相同項目時,按照奶嘴標準的特殊規定執行。
六、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標準
(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
1. 食品中的本底是否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根據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檢驗結果判斷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是否符合標準時應注意什么?
答:食品添加劑是為了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GB 2760旨在規范食品添加劑使用。如果不是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加入而是食品本身天然存在的物質(本底),雖然名稱與食品添加劑名稱相同,但不屬于食品添加劑的范疇,不適用于本標準。例如食品中天然存在的苯甲酸、二氧化硫、鋁等不適用于本標準。相關行業和企業宜根據實際需要對食品中本底情況進行系統分析,有針對性地進行控制。
本標準規定的是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由于本底、帶入原則等情況的存在,最大使用量并不必然等同于該物質在最終食品中的含量。本標準中某種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中沒有某個食品類別,僅表明在該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不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并不表明在該食品中不得檢出該物質。在利用食品中食品添加劑含量檢測結果進行判定時,應綜合考慮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情況、食品添加劑的帶入原則、食品中的本底水平等情況。
2. 生產或使用GB 2760中未列出的食品添加劑或者擴大已經列入GB 2760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或使用量怎么辦?
答:我國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經審批后列入GB 2760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的物質才可用于食品中。如需使用未列入GB 2760的食品添加劑品種、擬擴大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或使用量,應按照《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以及2011年原衛生部29號公告規定進行申報,經批準后方可使用。
3. 餐飲環節使用食品添加劑如何執行GB 2760?
答:餐飲環節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等規定,按照GB 2760等執行。GB 2760的“食品分類系統”是以食品生產經營所使用的原料為基礎,結合食品加工工藝特點的原則進行劃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根據上述食品分類依據,確定其加工食品的類別,并根據確定的食品類別按照GB 2760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例如,餐飲環節制作的焙烤食品可以按照GB 2760中焙烤食品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2023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添加劑管理的公告》,餐飲服務提供者應遵守公告要求。
4. 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如何進行管理?
答:由于目前我國對于保健食品的管理依法實行產品注冊備案制度,其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按照保健食品注冊證書中批準的內容執行。
5. 當一種食品添加劑具有多種功能,或者針對同一種物質在不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有不同的規定,該如何執行?
答:GB 2760中部分食品添加劑品種同時具有食品原料的屬性,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當遵守本標準的規定,當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食品原料的相關要求。如聚葡萄糖是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有增稠劑、膨松劑、水分保持劑、穩定劑等功能,GB 2760中規定了其具體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要求,此外該物質還是一種可溶性膳食纖維。當該物質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遵守GB 2760的規定,當該物質作為可溶性膳食纖維使用,屬于食品原料,應符合食品原料的相關規定。
GB 2760中部分食品添加劑品種同時兼具普通食品添加劑(如防腐劑)和香料的功能,如苯甲酸。當其作為防腐劑使用時,應遵守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及附錄A中規定的具體使用范圍和用量;當其作為食品用香料使用時,應遵守GB 2760附錄B關于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則等相關規定。另外,不管其作為普通食品添加劑使用還是香料使用,均應符合相應的產品質量規格要求。
GB 2760附錄A規定的食品添加劑主要在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附錄C規定的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主要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發揮工藝作用,不在所生產的最終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當一種物質既在附錄A,又在附錄C時,應根據所發揮的功能作用,按照相應的規定使用。如乳糖酶作為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時應按照GB 2760附錄C的規定執行,其不應在最終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作為其他功能的食品添加劑用于調制乳、風味發酵乳等乳制品中應按照GB 2760附錄A的規定執行。
例如,維生素C既可以作為抗氧化劑,又可作為營養強化劑。當其作為抗氧化劑使用時,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當其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以下簡稱“GB 14880”)的規定。再如,咖啡因作為食品添加劑,按照GB 2760的規定僅可以在可樂型碳酸飲料中使用,最大使用量為0.15g/kg;當咖啡因用于運動營養食品中時,則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通則》(GB 24154—2015)的規定進行使用。
6. 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劑帶入原則3.4.1的內容?
答:食品添加劑帶入原則3.4.1,適用于食品添加劑不是通過在某個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直接添加,而是由于生產該食品的食品原(配)料中使用了該食品添加劑而帶入到食品中的情形。同時符合3.4.1規定的4條內容才能適用帶入原則3.4.1。主要包括,其一,食品配料中添加食品添加劑是為了在食品配料中發揮功能作用,其中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及相關標準中對于配料的相關規定;其二,在正常的食品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的配料,由此帶入到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劑的量應根據食品配料中的添加量和食品配料的使用比例進行綜合計算;其三,帶入的食品添加劑不以在最終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為目的,其帶入的量應明顯低于在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的作用水平。
例如,糕點生產中不允許添加植酸鈉,但是糕點需要使用植物油作為配料,而植物油中允許使用植酸鈉,植酸鈉起到防止植物油氧化酸敗的作用,其最大使用量0.2g/kg。因此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糕點中可以含有由植物油帶入的植酸鈉,且其在糕點中的含量不應超過由植物油帶入的水平。
7. 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劑帶入原則3.4.2的內容?
答:食品添加劑帶入原則3.4.2,主要適用于某一食品(終產品)中按照標準規定可以使用某種或某幾種食品添加劑,但由于生產工藝等原因不便于在食品(終產品)中添加,可以通過在其生產配料中預先添加食品(終產品)所需食品添加劑的情形。適用上述原則應符合以下要求:其一,對于食品配料的要求,如果食品配料預先添加了某食品類別中的食品添加劑,要求該配料只能用于生產該食品,如為面包生產者預先添加了面包中食品添加劑的預拌粉,只能用于生產面包而不能生產其他的食品;其二,對于食品配料中預先添加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和最大使用量的要求,食品配料中為其下游生產者預先添加的食品添加劑應能夠滿足生產食品(終產品)中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最大使用量符合GB 2760的規定;其三,信息傳遞的要求,通過配料表中標示或其他方式,體現預先添加了某食品類別中某些食品添加劑,避免重復添加的情形。
按照上述原則,目前市場上常見的產品如添加了飲料中所需食品添加劑的飲料濃漿、添加了面包中所需食品添加劑的面包預拌粉、添加了蛋糕中所需食品添加劑的蛋糕預拌粉、添加了冰淇淋中所需食品添加劑的冰淇淋粉、添加了腌漬蔬菜中所需食品添加劑的腌漬用調味料等。
8. 關于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因同一種添加劑可能有幾種不同的功能,食品生產者如何定義使用到的添加劑屬于哪一種功能類別?
答: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使用時應具有工藝必要性,食品生產者應根據所生產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實際需求,確定該食品添加劑發揮的主要功能類別。
9. 附錄A的A.4條款中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中列舉的(相同色澤著色劑、防腐劑、抗氧化劑),是以這3類食品添加劑舉例,還是僅指這3類食品添加劑?
答:僅指這3類食品添加劑。
10. GB 2760中甜菊糖苷的最大使用量以甜菊醇當量,在具體使用甜菊糖苷時甜菊醇當量如何計算?
答:甜菊糖苷中可能含有甜菊苷、瑞鮑迪苷A、瑞鮑迪苷B、瑞鮑迪苷C、瑞鮑迪苷D、瑞鮑迪苷E、瑞鮑迪苷F、瑞鮑迪苷M、瑞鮑迪苷N、瑞鮑迪苷O、杜克苷A、甜茶苷和甜菊雙糖苷等13種糖苷。由于這13種糖苷的分子量各不相同,GB 2760中所規定的甜菊糖苷在各個食品類別中的使用量是用甜菊醇當量來計算的。甜菊醇的分子量為318,13種糖苷與甜菊醇當量的轉化系數如下:
表1 13種糖苷與甜菊醇當量的轉化系數表

例如:甜菊糖苷在07.02糕點中的最大使用量為0.33 g/kg(以甜菊醇當量計),某種甜菊糖苷中含有90%瑞鮑迪苷A和5%瑞鮑迪苷B,則該甜菊糖苷在糕點中的最大使用量為1.04 g/kg,計算公式為:0.33甜菊醇當量 / (90%×0.33 + 5%×0.40) = 1.04g/kg。
11. 對于運動營養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有食品添加劑使用原則的產品如何執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通則》(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 29922—2013)等部分標準中規定了產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可參照GB 2760中相同或相近食品類別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種類和使用量,這些食品類別使用食品添加劑時可以參照上述原則執行。例如,當某種運動營養食品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與糖果或餅干等食品類別較為相近時,則可以使用GB 2760規定的相應食品類別如糖果、餅干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但出于特殊膳食食品應用人群的特殊需求,當其相同或相近的食品類別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不能滿足其需求時,可以按照GB 2760中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食品分類號13.03)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如GB 2760—2024規定了達瓦樹膠可以用在10歲以上人群食用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
12. GB 2760—2024新增了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阿斯巴甜、安賽蜜這三個食品添加劑共同使用時的規定,如何理解執行?
答:根據GB 2760的規定,如果某種食品中使用了阿斯巴甜或安賽蜜,同時又添加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由于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在食品中使用時,可以轉化為阿斯巴甜或安賽蜜,因此應乘以相應的系數將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轉換為阿斯巴甜或安賽蜜的用量,按照同時使用時總量不得超過阿斯巴甜或安賽蜜的最大使用量的原則進行使用。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轉換為阿斯巴甜的用量,其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轉換為安賽蜜的用量。
例如,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均可用于12.10.03液體復合調味料中,最大使用量分別是2.0g/kg和3.0g/kg。如果在液體復合調味料中同時使用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則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用量乘以0.64,加上阿斯巴甜的用量之和,不得超過阿斯巴甜在液體復合調味料中的最大使用量3.0g/kg。
又如,安賽蜜和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均可用于03.0冷凍飲品(03.04食用冰除外)中,最大使用量分別是0.3g/kg和0.68g/kg。如果在03.01冰淇淋中同時使用安賽蜜和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則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用量乘以0.44,加上安賽蜜的用量之和,不得超過0.3g/kg。
13. 如何理解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除去”?
答: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除去”可以有多種方式,應根據加工助劑的使用原則進行判定。例如在終產品制作前通過進行中和反應實現了去除的目的,也屬于“除去”方式。
14. 表C.2中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的使用量如何計算?
答:表C.2中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是以食品添加劑聚二甲基硅氧烷為原料,加去離子水、輔料,經乳化加工而成的產品,其在食品中的使用量應按照乳液產品中聚二甲基硅氧烷的含量進行折算。
15. 某些食品原料如能夠滿足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原則是否可以作為加工助劑使用?
答:在食品生產過程中雖然某些食品原料未列入GB 2760,但是符合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原則的,也可以作為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如作為提取溶劑的水、作為澄清劑在葡萄酒生產中使用發揮了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功能的蛋清粉等。
16. 如何確定GB 2760食品分類系統中的分類?
答:依據我國《食品安全法》,GB 2760規定的食品分類系統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是針對食品添加劑使用特點劃分的食品類別。GB 2760的“食品分類系統”是以食品生產經營所使用的原料為基礎,結合食品加工工藝特點的原則進行劃分的,其分類系統包含了最大可能完整的食品類別。同時,與GB 2760配套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實施指南》對該分類系統中每個食品類別進行了解釋說明和舉例。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在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等法律規定前提下,可根據上述食品分類依據,確定其加工食品的類別,并根據確定的食品類別按照GB 2760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17. 有雙重或者多重屬性的食品如何分類?
答:對于部分有雙重或者多重屬性的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根據其主要產品屬性按照GB 2760的食品分類原則明確歸入某一食品類別,按照標準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部分推薦性國標中對于雙重屬性如何歸類已給出示例,如《飲料通則》(GB/T 10789—2015)中規定:產品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交叉命名時,應同時符合相應類別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按照產品命名的末尾類別執行GB 2760和GB 14880。如聲稱“果汁碳酸飲料”的產品,應同時符合果汁飲料和碳酸飲料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GB 2760和GB 14880對碳酸飲料的規定。
18. 由多種食品類別組成的復合產品如何執行GB 2760?
答:GB 2760的食品分類系統主要以食品原料為基礎、結合食品加工工藝進行劃分,對于由多種食品類別組成的復合產品,可根據各組成成分的食品原料類別歸屬、加工工藝等信息確定各成分在食品分類系統中相應的食品類別,按照相應的食品類別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如肉餡餃子,餃子皮中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按照面制品的規定執行,肉餡中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按照肉制品的規定執行。
19. 遇到GB 2760的食品分類與其他食品分類不一致時怎么辦?
答:出于不同的管理目的,目前有多種食品分類原則和食品分類系統。本標準所附食品分類系統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僅適用于GB 2760。在確定某類食品其生產加工過程中能使用哪些食品添加劑時,應根據GB 2760的食品分類體系進行歸類。如植脂末在GB 2760中歸類為“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其他分類系統可能歸類為固體飲料,因此植脂末應按照“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20. 油炸堅果和籽類是否屬于熟制堅果與籽類?
答:根據GB 2760的規定,熟制堅果與籽類(食品分類號04.05.02.01)分為帶殼熟制堅果與籽類(食品分類號04.05.02.01.01)和脫殼熟制堅果與籽類(食品分類號04.05.02.01.02)。熟制堅果與籽類的加工工藝包含了油炸工藝,該工藝同樣適用于其下級類別。
21. 表E.1 食品分類系統中的“04.02.02.03腌漬的蔬菜”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發酵,和“04.02.02.06發酵蔬菜制品”的區別是什么?
答:按照是否存在發酵過程,GB 2760將蔬菜分為發酵類和非發酵類,分別為“04.02.02.06 發酵蔬菜制品”和“04.02.02.03 腌漬的蔬菜”,其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按照相應規定執行。只要存在發酵過程的蔬菜,就應歸入04.02.02.06發酵蔬菜制品,并按相應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22. 商品化食品添加劑產品應執行什么標準?商品化食品添加劑產品與復配食品添加劑應如何區分?
答:為實現食品添加劑的加工、貯存、溶解等工藝目的,可在單體食品添加劑中添加輔料(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原料),制成商品化食品添加劑產品,添加的輔料不在最終食品產品中發揮添加劑功能作用。目前,部分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標準已規定了單體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要求和商品化相關內容,主要包括生產工藝、技術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等)及其對應的檢驗方法,并規定了允許使用的輔料類別。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可按照上述規定生產商品化食品添加劑,執行相應的質量規格標準。當商品化產品難以符合標準中單體食品添加劑指標、檢驗方法時,生產企業可以根據產品具體情況依法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明確商品化產品的指標要求(可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和檢驗方法。
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維生素E》(GB 1886.233—2016)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維生素E的質量規格要求及商品化產品相關要求,生產企業可以按照GB 1886.233—2016的相關規定生產維生素E及其商品化產品。商品化的維生素E產品應執行GB 1886.233—2016的規定,不屬于復配食品添加劑。若商品化的維生素E產品與單體食品添加劑維生素E性狀有明顯差異,部分指標不適合GB 1886.233—2016的,可由生產企業根據產品實際情況依法制定相應控制措施。
復配食品添加劑是為了改善食品品質、便于食品加工,將兩種或兩種以上單一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的食品添加劑。用于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各種單體食品添加劑應均可以用于擬使用的食品類別中(即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圍),并在擬使用的食品類別中發揮功能作用,其使用量應能保證各單體食品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符合GB 2760及國家衛生健康委相關公告的規定。復配食品添加劑應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標準
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氟的測定》(GB 5009.18-2025)如何適用部分現行食品添加劑產品規格標準中氟指標的檢測?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氟的測定》(GB 5009.18-2025)于2025年9月16日正式實施,部分現行食品添加劑氫氧化鈣、碳酸鈣、磷酸氫鈣等的產品規格標準中氟指標的測定方法引用了GB 5009.18,在使用該標準最新版本GB 5009.18-2025中第二法氟離子選擇電極法測定上述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標準的氟指標時,可根據樣品實際情況對其前處理方法進行調整。可參考以下試樣前處理方法:稱取0.2 g~2 g(可根據產品氟含量和標準曲線范圍調整)試樣,精確至0.001 g,置于50 mL燒杯中,加適量水溶解[不溶于水的試樣加適量鹽酸溶液(1+1)使試樣溶解,必要時可加熱助溶并冷卻至室溫]。用25mL總離子強度緩沖劑分次轉移至50 mL容量瓶中,加入10 mL鹽酸溶液(1+11),加水定容,混勻,靜置備用。同時做空白試驗。
關于食品添加劑硫酸鋁銨和硫酸鋁鉀的產品規格標準中氟指標的檢測方法,由于硫酸鋁銨和硫酸鋁鉀產品含有大量鋁離子,無法采用GB 5009.18-2025進行測定。標準修訂之前,氟指標仍引用GB/T 5009.18-2003進行測定。
(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
1. GB 14880—2012和GB 2760—2024分別對食品分類做了規定,當食品類別劃分存在差異時如何處理?
答:GB 14880—2012和GB 2760—2024分別有相應的食品分類系統及食品類別(名稱)說明,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營養強化劑的適用范圍,適用于各自標準。對于部分既屬于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屬于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GB 14880—2012的規定;如果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則應符合GB 2760—2024的要求。
2. 當某一營養強化劑有不同來源時,如蔗糖來源的低聚果糖和菊苣等來源的低聚果糖,其使用或檢測是否需要區分?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 低聚果糖》(GB 1903.40—2022)中規定“食品營養強化劑低聚果糖是以菊苣(或菊芋)為原料,經部分酶水解或膜分離、提純、干燥等工藝制得的蔗果三糖(GF2)至蔗果八糖(GF7)以及果果二糖(F2)至果果八糖(F8)的混合物,或以蔗糖為原料經來源于黑曲霉或米曲霉的β-果糖基轉移酶作用,經提純、干燥等工藝制得的蔗果三糖(GF2)至蔗果六糖(GF5)的混合物”。對于使用企業來說,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一種來源,也可同時選擇多種來源的強化劑化合物,比如企業可以同時使用蔗糖來源的低聚果糖和菊苣來源的低聚果糖強化產品中的低聚果糖,其使用量應符合GB 14880和(或)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此時只要檢測產品中的低聚果糖的總含量即可。
3. GB 14880—2012中規定的營養強化劑化合物的量,是添加量還是終產品里的含量?
答:GB 14880—2012規定的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產過程中允許的實際添加量,該使用量是考慮食物消費情況、人群營養狀況,以及所強化食品中營養素的本底含量等因素,根據風險評估的基本原則而綜合確定的。
鑒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種營養素含量差異性較大,而且不同營養素在產品生產和貨架期的衰減和損失也不盡相同,所以,強化的營養素在終產品中的實際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GB 14880—2012規定的該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
4. 當終產品中營養強化劑使用量和實際含量不一致時,如何判定?
答:GB 14880—2012中附錄A規定了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該使用量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允許的實際添加量。鑒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種營養素含量差異性較大,而且不同營養素在產品生產和貨架期的衰減和損失也不盡相同,所以,強化的營養素在終產品中的實際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GB 14880—2012規定的該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
GB 28050—2025中特別規定,當預包裝食品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出強化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因此,在預包裝食品中,營養強化劑在終產品中的實際含量應如實標示在營養成分表中。
5. 關于不同化合物來源的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折算?
答:GB 14880中規定的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指不同化合物來源中該成分的使用量,因此大部分營養強化劑需要通過折算來確定其使用量。例如使用碳酸鈣、氧化鈣等來強化鈣時,需折算成鈣的量來使用。
6. 常見維生素的換算?
答:維生素A:使用量以“視黃醇當量”計,1μg視黃醇當量=1μg全反式視黃醇=1.147μg醋酸視黃酯=1.832μg棕櫚酸視黃酯=6μgβ-胡蘿卜素(關于β-胡蘿卜素是否需折算為維生素A的含量應參照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維生素E:使用量以“d-α-生育酚”計,換算系數如下:
1mg dl-α-生育酚=0.74 mg d-α-生育酚
1mg d-α-醋酸生育酚=0.91 mg d-α-生育酚
1mg dl-α-醋酸生育酚=0.67 mg d-α-生育酚
1mg維生素E琥珀酸鈣(天然型)=0.78mg d-α-生育酚
1mg維生素E琥珀酸鈣(合成型)=0.57mg d-α-生育酚
1mg d-α-琥珀酸生育酚=0.81 mg d-α-生育酚
1mg dl-α-琥珀酸生育酚=0.60 mg d-α-生育酚
維生素C:使用量以L-抗壞血酸計。
維生素B2:使用量以核黃素計。
七、食品標簽標準
(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一)基本要求相關問題
1. 預包裝食品如何判斷?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是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按照該定義,預包裝食品應當同時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在一定量限范圍內”“預先定量”,二是“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如對于簡易包裝茶葉,根據產品銷售實際情況判斷,該產品已經預先包裝完好,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則應按預包裝食品管理。
僅靠是否存在包裝不能判斷一件食品是否預包裝食品。不同于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在銷售場所通常會有現場計量過程。這兩類食品通常有保護性包裝,目的是避免或減少在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被污染的可能。散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以“計量”“稱重”等字樣在包裝上明確銷售方式,同時也鼓勵散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盡可能將商品信息在標簽上進行標示。
GB 7718—2011中3.11條款已描述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者透過外包裝能識別內包裝的相關標示內容,僅靠包裝封口與否也不能判斷一件食品是否屬于預包裝食品。
2.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包裝和儲運包裝如何區別?
答: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中的“消費者”是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界定的范疇。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是指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的預包裝食品,包括下游生產者和經營者,也包括生產者提供給餐飲業作為原料使用的預包裝食品。
儲運包裝只是便于生產者和銷售者貯存、搬運用途的包裝。儲藏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為目的食品包裝是儲運包裝。包裝物可以提供保護商品、提供方便、傳遞信息、幫助識別等功能,但某包裝物的具體功能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3. 如何理解“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和“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答:這是對食品標簽用語、圖案等內容的規范性要求。食品標簽上的所有說明應使用消費者容易理解的、規范的語言。所有標示內容應客觀、有科學依據。“貶低其他食品”是指不得利用標簽宣稱自己的產品優于其他類別或同類別其他企業的產品。“違背營養科學常識”是指不尊重科學和客觀事實,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說明全體、以虛假冒充真實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該食品的營養性超過其他食品,違背了科學營養常識。
4. 如何理解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答:這是要求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牢固地粘貼、打印、模印或壓印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但附加說明產地特征、產品特點、食用技巧等的,附加在容器瓶等包裝物上的吊牌或附屬在包裝物內的說明物,如葡萄酒的產地吊牌、調味品的使用手冊、植物油的推薦用法說明等,不在此條約束之內,可根據實際情況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分離。
“不應分離”約束的是生產經營者告知消費者的行為,從時間點來說,其終點應該在銷售行為發生后,消費者(或使用者)打開包裝食用(使用)前不可分離。
5. 如何理解“標簽中使用繁體字”?
答: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2011的規定,其營養標簽部分應符合相關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繁體字屬于漢字,但不屬于GB 7718—2011中規定的規范的漢字;食品標簽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可以在使用規范的漢字的同時,使用相應的繁體字。
6. 當標簽上使用斜體時,如何計算其字符高度?
答:計算字體的垂直高度。判斷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時,原則上,漢字高度以同一字號字體中的上下結構或左右結構的漢字判斷為準,不以結構扁平的獨體字、包圍或半包圍結構的漢字判斷。數字的字高應大于等于1.8mm;字母,kg、mL等單位符號應按大寫字母判斷,無大寫字母時,應按b、d、f、g、h、j、k、l、p、q、y等小寫字母判斷。中文大于英文,只是指字的高度,而非字寬。
7. 如何理解標準3.10條款中的“不同品種”?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應如何標示?
答:最小銷售單元是指銷售時不再拆分的計價單元。可以是一件預包裝食品,也可以是幾件預包裝食品的組合。3.10條款是對組合裝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要求。“含有不同品種”是指銷售單元包含多個獨立包裝食品時,每個獨立包裝的內容物不同。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應按照GB 7718—2011的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例如,一個生產廠家的不同品種預包裝食品的組合,可只標示一次。當來自不同生產商的單件預包裝食品組合包裝成一件預包裝食品時,應分別如實標示各單件預包裝食品的生產商信息,并同時標示該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包裝時的生產商信息。作為贈品贈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需要符合GB 7718—2011的規定。可以標注“贈品”“非賣品”等類似字樣。當包裝中既有食品又有非食品時,應對非食品進行標示,明確其非食用。
如內含的獨立包裝不可單獨銷售,可不對獨立包裝進行分別標示。內含多件散裝食品的預包裝食品,大包裝應按GB 7718—2011規定進行標示,其內的小包裝食品是否標示和如何標示可由企業自主決定。
8. 如何理解標準3.11條款中的“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可否根據此條款認為外包裝上標注了全部強制標注內容后,內包裝上不用重復標注?
答:3.11條款是在3.10條款的基礎上的具體要求,是針對外包裝(或大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的情況做出的規定。
為了保證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能夠充分了解食品的信息,應首先保證外層包裝表面標示內容的完整性,內包裝是否標示由企業根據產品具體情況自主決定,即消費者在購買時充分閱讀外包裝表面文字圖形符號就可以獲取應知悉的信息。當外包裝物透明,且消費者可以透過外包裝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的標示內容時,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包裝的標示內容。
另外,除了透明外包裝的情況,還有些預包裝食品有易于開啟的外包裝,如常見的禮盒、禮品袋、組合包等。這類外包裝在銷售場所容易被消費者開啟,消費者可以通過開啟外包裝識別內包裝的標示內容,并且在了解內包裝標示內容后,外包裝能夠恢復開啟前的狀態,也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包裝的標示內容。
(二)配料表相關問題
1. 標準4.1.3.1條款規定配料名稱標示需要符合標準4.1.2條款,應如何理解,如醬油、醋、食用鹽作為食品配料時可以有哪些名稱作為配料名稱?另外當強制標準和推薦標準中同時規定了食品名稱時,是否必須選擇強制標準中規定的名稱作為食品配料名稱?
答:配料名稱標示需要符合標準4.1.2條款,是指配料表中各種配料可以使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名稱之一,也可以使用與標準中規定名稱的等效名稱。GB 7718—2011中沒有對單一原料的預包裝食品進行特殊規定,因此,單一原料的預包裝食品也應標示配料表。
據了解,我國制定和頒布了若干項關于醬油的分類或調味品名詞術語的相關行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配料表中選用相關標準中所使用的名稱進行標示。醬油作為食品配料時,可選擇與其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的任一名稱,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名稱。采用標準中的名稱時,應考慮更具體體現配料真實屬性的名稱,并不以標準是否強制作為挑選原則。
2. 產品中使用了新西蘭進口奶粉時配料標簽是否可以標注為“新西蘭奶粉”?
答:配料表中應使用能反映配料真實屬性的規范的名稱,如,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等標準中規定的名稱等。如有證據表明使用的原料來自某一產地時,可以在產品介紹中提及。產品配料名稱應與實際情況相符。
3. 市售的預包裝大米配料表有的標示“大米”,有的標示“稻谷”,兩種標示方式都可以嗎?哪個對?
答:按照GB 7718—2011對預包裝食品標簽真實、準確、不誤導消費者的原則,生產者根據自身生產加工原料的情況進行標示,若直接使用大米為原料,則配料表中應標示大米;若使用稻谷為原料,則配料表中應標示稻谷。類似還有分裝芝麻油的企業和以芝麻為原料生產芝麻油的企業。除了配料表標示的不同,在標示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時,可以標示“生產者”“經銷者”“生產商”“制造商”等。對于委托分裝的情況,可標示為“分裝商”。
4. 食品中使用的菌種應如何標示?
答:普通食品使用的菌種的標簽標示,建議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標示具體的菌種名稱。
嬰幼兒食品使用菌種的標簽標示,建議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標示具體的菌株名稱。
添加菌種的含量標示建議以10的6次方加單位的方式,即以“n×106 CFU/g或n×106 CFU/mL”的形式標示。
5. 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應如何標示?
答:根據GB 7718—2011問答二十五,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分以下三種:
①在配料表中直接標示復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決定。
②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
③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該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于食品總量的25%,則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并在其后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例如,配料中如果有兩種食醋,如米醋和白醋,其中一種超過25%,另外一種不超過25%,根據GB 7718—2011中4.1.3.1.3條款的要求,可以按照米醋、白醋各自為復合配料進行標示,也可按照統一標示食醋,并以食醋為復合配料進行標示。
又如,根據GB 7718—2011關于配料表標示的相關規定,當露酒(配制酒)所使用的酒基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且添加量小于食品總量25%時,在配料表中可以只標示酒基名稱,無需另行標示酒基的原料名稱。
6. 多級復合配料應如何標示?
答:復合配料展開一層標示即可。復合配料中含有的復合配料,企業可自愿展開標示。如果復合配料中的復合配料在終產品中的含量超過25%且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建議展開標示該復合配料中的復合配料。
7. 原料本身含有水分,加工時加入水,但加工過程中有損失,是否需要考慮水分的損失?水在配料標簽中的順序如何確定?
答: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中標示。如飲料和飲料酒使用水作為配料,需要在配料表中加以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如餅干、掛面在制作過程中是用了水作為配料,但水在烘烤過程已經揮發,因此不需要在配料清單中標示“水”。各種配料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依次排列,“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是指應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總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劑)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8. 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在配料表中僅標注為“水”是否符合GB 7718—2011的規定?是否一定要標注為“生活飲用水”?
答:根據食品制造或加工的具體情況,可以標注為“水”“飲用水”“生活飲用水”等。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飲用純凈水產品作為以水為主要配料的產品,可根據產品生產的實際情況,在配料表中使用“水”“生活飲用水”或“純凈水”等名稱標示。
9. 如何判斷一個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是否為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答: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劑采用統一名稱便于交流和管理,因此GB 7718—2011規定配料表中應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按照GB 7718—2011規定的真實準確原則,標簽上應當確保“用了什么標示什么”,例如GB 2760中的防腐劑苯甲酸及其鈉鹽,在標示時應當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標示苯甲酸、苯甲酸鈉或同時標示兩者。
根據GB 2760,特丁基對苯二酚作為抗氧化劑在食品中使用,TBHQ為其英文名稱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的縮寫,該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應為特丁基對苯二酚,在標示時可以選擇合適的符合GB 7718—2011要求的方式。
食品添加劑還可以全部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加國際編碼(INS號)的形式,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此外,食品添加劑可以不采用單獨立項的方式標示。
10. 如何理解“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
答:“在終產品中起功能作用”是指食品添加劑在食品終產品中起到了GB 2760中3.2條款規定的作用。在某食品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就是指在該終產品含有的某食品添加劑無功能作用。如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中有醬油,由醬油中帶入的苯甲酸鈉在終產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表中標示。
11. 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法”?如標注了制法是否違反標準規定?
答:不需要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制法。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愿按照GB 2760中的規定正確標示包含食品添加劑制法的名稱。
12. 食品配料中使用的復配食品添加劑在食品標簽中如何標示?
答:在配料表中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可以根據實際添加量一一標示;也可以體現其復配的屬性。每種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式均應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13. 當僅使用食品用香精時,可以標示為“食品用香精香料”嗎?
答:使用了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產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或“食品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和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中規定的中文名稱,可以使用“天然”或“合成”的定性說明。
(三)定量標示相關問題
1. 如何判斷“特別強調”“有價值、有特性”?
答:當強調某種預包裝食品“含有”某種配料或成分時,需要進行定量標示,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特別強調”,即通過對配料或成分的宣傳引起消費者對該產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視,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內容以外的標簽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
(2)“有價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強調的配料或成分對人體有益的程度超出該食品一般情況所應當達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該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屬性,是相對特殊的配料。
在滿足“特別強調”的前提下,只要具備“有價值、有特性”中的一點就應當進行定量標示。
(四)凈含量和同一版面相關問題
1. 單件預包裝食品能否不標示“規格”?
答:單件預包裝食品可以只標示“凈含量”,也可以同時標示“凈含量”和“規格”。
2. 凈含量的標示是否需要修約位數?
答:凈含量的確定由企業按國家有關計量的規定執行。不需要標示修約位數,保留整數即可。
3. 如何理解標準4.1.5.5條款中的“同一展示面”?對于不規則形狀的包裝物,同一展示面該如何確定?
答:4.1.5.5條款是對凈含量標示在標簽版面位置的要求。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標示在同一展示面(版面),以便消費者在看到食品名稱的同時易于看到凈含量。
不規則形狀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應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為主要展示版面,并以該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如有多個平面或近似平面時,應以其中面積最大的一個為主要展示版面;如這些平面或近似平面的面積也相近時,可自主選擇主要展示版面。
4. 產品包裝為圓柱體,凈含量和產品名稱能否不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視覺版面,但在同一展開版面?
答:不能,版面設計時應設計在一起,展示時能夠擺在同一視覺版面上。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標示在同一版面,以便消費者在看到食品名稱的同時易于看到凈含量的標示。
5. 當一件預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其凈含量的字高要求是以單件預包裝的凈含量計,還是以總凈含量計?如當凈含量標注為“凈含量:600mL×4”時,字高要求應≥4mm(以凈含量為600mL計),或是應≥6mm(以總凈含量為2400mL計)?
答:里面的單件預包裝食品以各自的凈含量計,外包裝以總凈含量計。
6.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當固相物質含量為多少時視為主要食品配料?以什么作為參考依據?
答:4.1.5.6條款要求如實標示瀝干物(固形物)含量或占凈含量的比例。有些食品是固、液兩相,如“糖水桃罐頭”等,當此類食品采用金屬罐容器包裝,消費者一般無法觀察到內容物的真實情況。這就需要在標簽上明示瀝干物(固形物)的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應靠近凈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固、液兩相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在靠近“凈含量”的位置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態、懸浮狀粘性食品、固液相均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懸浮狀、固液混合狀等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預包裝食品無需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預包裝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溫度或其他條件下呈現固、液不同形態的,不屬于固、液兩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產品。
(五)日期標示相關問題
1. 如何理解GB 7718—2011對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生產日期”,該“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包含了生產、制造、包裝等幾個含義。因此,GB 7718—2004中的“包裝日期”“灌裝日期”等術語在GB 7718—2011中統一標示為“生產日期”。也就是說,“生產日期”在GB 7718—2011中擁有更廣的范疇,既包括傳統意義的“制造日期”“灌裝日期”,也包括將食品置入最終銷售單元的“包裝日期”和食品能夠進入銷售領域的出廠日期。
預包裝食品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質期可以標示為固定時間段的形式(如保質期6個月),或具體日期的形式(如保質期至2014年11月1日)。
GB 7718—2011中作為時間度量的年、月、日分別指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企業應考慮自然發生的年、月、日時間長度的浮動,并自行決定是否需要調整保質期的標示。
如根據工藝需要,經“后熟”等工藝存放后的成品,其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所描述產品的日期。
大包裝產品分裝后,其生產日期依據其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標示。進口食品在國內進行分裝,屬于應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操作。根據GB 7718—2011 的2.4條款規定,生產日期應標示為在國內分裝成為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如果該產品是屬于半成品,則依據企業規定,按照“半成品”進行管理,可按其形成包裝的日期為生產日期,即,其“生產日期”應標示“包裝日期”。
無論何種情況,食品的生產日期應該按照GB 7718—2011的2.4條款,依據其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標示。
生產日期需要使用引導語,引導語與生產日期一起組成日期標識。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標簽上另行加貼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不能在原標簽上補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如只標示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企業可根據進口預包裝食品上標示的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確計算出生產日期并標示在產品標簽上。
當采用“生產日期見包裝”的標注方式時,能夠方便消費者讀取、識別生產日期信息,而不是界定大包裝食品與小包裝食品的區別。該條款中的“包裝體積較大”及“小包裝食品”是對GB 7718—2011中4.1.7.1條款“見包裝物某部位”情況下操作方式的指導與建議。
2. 如何理解標準4.3.2條款?是否意味企業此類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日期與保質期?另外是否不管是不是最小銷售單元只要符合此條款前提的預包裝食品都可以如此標示?
答:根據4.3.2條款及3.9條款的規定,當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時,應當標示所有強制性標示內容,但標簽中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
這兩個條款分別考慮了食品的本身特性和在小標簽上標示大量內容的困難。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標示與否由企業自行決定。
3. 標準附錄C.4保質期可以表達為:“此日期前最佳”與“……之前最佳”。請問這兩種表達所描述的日期是否是保質期最后一天?
答: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是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食品品質的期限。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在這個期限內食用可以保證消費者獲得最佳的食品品質。生產者可以通過科學驗證后確定并采用標簽標示的方式提供給消費者。本問題中提到的日期是保質期的最后一天。
4. 貯存條件中的“常溫”“陰涼干燥處”的定義?
答:常溫是指未經人為調節的自然溫度;陰涼干燥是相對于日曬和不通風、潮濕而言;日曬是指直接日曬和貯存環境受日曬影響溫差很大的情況。
5. 關于進口食品保質期應如何標示?
答:保質期取決于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條件、包裝材料、儲運過程等多種因素,由企業根據產品特性和自身水平確定,是企業對消費者的保證。但進口食品在國內分裝后所形成的最終銷售單元的保質期不應超過原進口食品的保質期。
6. 保質期計算的起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GB 7718—2011的相關規定,食品生產者可以自主決定以具體時間的形式或固定時間段的方式標示保質期,但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可以生產日期為保質期計算起點,或以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
7. 某些茶葉是否能免于標示保質期?
答:茶葉作為一類種類繁多的食品產品,具有多種特定的品質,茶葉在貯存過程中可能發生不利于保持品質的變化。生產者應根據原料來源、加工工藝、流通過程和消費習慣確定適當的期限為保質期。因此未將茶葉納入可以免于標示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六)生產者、經銷者、產地相關問題
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各自”怎么理解?標簽上如何標示?采用什么引導詞?
答: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可以是集團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為明確標示的主體,需要有引導詞,引導詞應使用標準4.1.6條款規定的用語。可以使用生產商、經銷商等不易引起誤解的用語。在標示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時,可以標示“生產者”“經銷者”“生產商”“制造商”等。
“分裝”也是一種常見的生產形式,包含在4.1.6.2條款界定的范圍內,在標示分裝者的名稱、地址等信息時,應按該要求執行。必要時,除“生產者”“經銷者”的信息外,還可標示“分裝商”的信息。
2. 如何理解“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答:GB 7718—2011中第4.1.6.3條款所規定的“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為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也包括包裝或灌裝地,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國家或地區名稱。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應當如實準確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七)執行標準和質量等級相關問題
1. 標準中的質量(品質)等級的定義是什么?
答:如果某產品執行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按照要求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如果某食品執行的企業標準中未規定質量等級的,不需要標注等級。
2. 已經發布但尚未實施的標準,是否可以作為產品執行標準?是否可以在標簽上標示?
答:鼓勵企業盡快實行已經發布但尚未實施的標準,其是否在標簽上標示可由企業自主決定,有文件明確說明的情況除外。
3. 對于產品執行國家標準,又執行企業標準時,是否可以同時標示國家標準與企業標準的標準代號?是否可以標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答:標示哪個標準的標準代號,可以由企業自主決定,但必須保證產品符合標注標準的所有要求。建議盡量不標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標準代號,以免混淆。
4. 進口預包裝食品質量等級應如何標示?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應首先遵循GB 7718—2011中3.8.2條款關于中文與外文標簽內容一一對應的要求;當進口預包裝食品的質量規格與我國已有的該類食品某一質量等級規定相符合時,可標注該對應質量等級;當進口預包裝食品的質量規格不能與我國已有的該類食品任一質量等級規定相匹配時,無須強行標注我國質量等級。
(八)致敏物質相關問題
1. 精煉大豆油或花生油是否為致敏物質?中國未規定的致敏物質在標簽上標注是否違規?
答:GB 7718—2011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一致,列出了八類致敏物質,大豆及大豆制品、花生及花生制品均被納入。GB 7718—2011鼓勵企業自愿標示以提示消費者。對于八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可自行選擇是否標示。
(九)其他問題
1. 藥食同源的物質包裝標簽如何標示?
答:使用藥食同源的物質作為食品原料生產預包裝食品時,其標示應符合GB 7718—2011規定。
2. 全英文的進口食品標簽是否需要全部覆蓋?
答:不需要,加貼的中文標簽符合GB 7718—2011要求即可。
(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
1.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與其他標準的關系
答:本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要求,主要規定了與食品安全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強制性標示項目以及食品標簽標示的技術性要求。除本標準要求外,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對食品標簽另有規定的,應同時執行。與本標準要求不一致的應當按本標準執行。
2. 關于預包裝食品的定義和標準的實施范圍
答:為進一步規范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管理,本標準將“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與GB 7718-2011版相比,除預先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質量、體積及長度標識的食品”外,將預先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并“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食品(包括稱重方式和計件方式)”也納入了“預包裝食品”的范圍。
由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標簽標示應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執行,非銷售單元的預包裝食品不進行強制性要求。
3. 關于不屬于本標準適用范圍的情形
答:以下情形不屬于本標準適用范圍,但可以參照本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執行:
一是食品儲運包裝標簽,即在貯存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銷售、攜帶等為目的的食品包裝的標簽;二是以無包裝狀態陳列并銷售的食品;三是餐飲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四是食用農產品;五是在經營環節將預包裝食品拆零進行銷售的食品。
4. 關于生產日期的定義
答:本標準規定的“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對于先行完成包裝或灌裝,且需在包裝內完成發酵、靜置等生產過程后方可進行銷售的食品,可以以完成相應生產工序,進行銷售的日期為生產日期。
5. 關于保質期的定義
答:本標準規定的“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食品標簽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該定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保質期的定義保持一致,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用于生產、使用和銷售。
6. 關于規格的定義
答:“規格”指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預先定量的預包裝食品時,對凈含量和內含件數關系的表述。該定義不涉及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食品。
7. 關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區別
答: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本標準規定的所有強制性標示內容。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應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數字標簽標示,或通過說明書、合同等方式注明。
為避免誤解,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可在“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進行提示,如使用“非零售”“餐飲專用”等字樣。
8. 關于“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答:“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包括:
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作為原料、輔料等用途的預包裝食品。
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需要按散裝形式進行銷售的,或需要改變包裝形式后再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
9. 關于“食品標簽不應與食品或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答:食品標簽的所有強制性標示信息應采用粘貼、打印、模印、嵌套或壓印等形式固定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不易分離。
“不易分離”指消費者(或使用者)打開包裝食用(使用)前不得分離。但附加的,說明食用方法、產地特征、產品特點等非強制性內容的說明物(如:吊牌),可根據實際情況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分離。
10. 關于規范的漢字、外文、少數民族文字
答:本標準中的“規范的漢字”指國務院發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簽強制性內容如同時使用繁體字、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文,應與規范漢字涵義一致并有對應關系。
進口食品標簽按照進口食品章節要求執行。
11. 關于數字標簽的基本要求
答:鼓勵食品生產者通過使用數字標簽展示預包裝食品標簽信息。數字標簽展示的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的規定。廣告、營銷等其他信息不屬于數字標簽。使用數字標簽時,應在食品包裝上的數字標簽識別碼臨近位置通過“數字標簽”或類似字樣明示其身份。本標準不對數字標簽展示平臺做統一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建數字標簽平臺或使用第三方平臺展示數字標簽信息。
數字標簽標示內容應清晰、醒目、易于識讀,避免重疊、堆積,不得有影響正常閱讀的彈窗、飄窗等干擾元素。鼓勵在數字標簽中使用音頻、視頻等形式展示食品標簽信息,便于消費者更好地獲取食品信息。食品生產者通過預包裝食品數字標簽展示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產品信息時,應當與其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保持一致。
12. 關于數字標簽標示內容的修改
答:數字標簽展示內容不得篡改,當對數字標簽內容進行修改和更新時,應記錄修改內容、修改時間、修改者信息等要素,確保信息修改過程可追溯。
13. 關于數字標簽可以展示的其它信息
答:鼓勵數字標簽二維碼與包裝上其他二維碼整合,實現多碼合一。
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可以標注的配料來源、生產工藝、產地信息、食用方法、產品追溯、食品安全與營養等信息,受實體標簽版面限制,可以通過數字標簽展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展示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相關信息的客觀、科學,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14. 關于使用數字標簽時,食品標簽標示的簡化
答:食品生產者通過預包裝食品數字標簽展示生產者詳細地址的,可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將生產地址簡化標注為縣級行政區名稱,并在生產者名稱后標示。如,某預包裝食品數字標簽上展示的生產地址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縣XX鎮XX大道XX號”,可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為“XXX生產者(固安縣)”。
15. 關于真實屬性名稱
答:本標準規定的真實屬性名稱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固有特性的專用名稱,包括對配料特征、工藝特點、食品類別等一種或多種食品專屬特征的描述。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已規定或使用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與上述名稱本質相同的名稱作為屬性名稱,選用時應綜合考慮食品特征與消費者對于食品屬性的辨識需求。
本質相同的名稱一般指食品命名所使用的名稱本質上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的已規定或使用的名稱相同,但表述方式存在差異,如:“榛子巧克力”與“榛仁巧克力”;或者是上述名稱的約定俗成的同義語,如:“奶酪”與“干酪”。本質相同的名稱的使用應能夠充分反映食品特性且通俗易懂,符合消費者日常識讀習慣,且不引起誤解。
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規定或使用的名稱時,應使用能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且不易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名稱作為真實屬性名稱。
16. 關于水在配料中的標示
答:在食品加工制造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但已完全蒸發、揮發或去除的水可不在配料表中標示。
當食品加工制造過程中蒸發、揮發或去除水的總量小于水的加入量時,應在配料表中標示。
17. 關于配料名稱的分隔方式
答: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于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頓號、分號、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18. 關于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形式
答: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分以下兩種情況:
1. 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展開標示該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不等同于執行標準,只要是相關復合配料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現行有效,即可按照“已有”的條件執行。
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如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中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的,則不需要標示;但如果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在終產品中起功能作用,則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復合配料名稱后加括號,并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2. 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該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但其加入量大于食品總量的25%時,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并在其后加括號,按照配料的標示要求一一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大于等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不論其是否符合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均應當標示。
19. 關于復合配料中復合配料的標示
答:復合配料中的復合配料可不展開標示,但如含有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時,應在復合配料中的復合配料后加括號,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舉例:“醬油(含焦糖色)”。
20. 關于復合配料的合并標示
答:復合配料符合標準表A.1中歸類標示要求的,可按照表A.1的規定,歸類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使用歸類標示時,復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劑應按照是否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的原則決定是否標示。
21. 關于食品添加劑名稱的標示方式
答: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的通用名稱。
同一預包裝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劑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形式之一進行標示:一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二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通用名稱時,如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60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C),可用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列出的國際編碼(INS號)代替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舉例:食品添加劑“丙二醇”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 2.增稠劑(丙二醇)。
若使用食品添加劑“丙二醇”的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60cm2時,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2.增稠劑(丙二醇);3.增稠劑(1520)。
22. 關于食品添加劑名稱標示的注意事項
答:1.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功能,若需要標示功能類別名稱,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的實際功能進行標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標示時參考。
2.應標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規定的食品添加劑名稱,舉例:“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如果《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標示時可選擇其中的一個。舉例:“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可標示為“環己基氨基磺酸鈉”或“甜蜜素”,二者均為通用名稱。
如果《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涵蓋了多種不同的食品添加劑,應根據實際應用情況標示。舉例:苯甲酸及其鈉鹽(包括苯甲酸,苯甲酸鈉)可以根據使用情況標示為“苯甲酸”或“苯甲酸鈉”等。
3.可以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規定的通用名稱前增加來源描述。
23. 關于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答:配料表應如實標示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應選擇附錄B中的任意一種形式標示。
24. 關于添加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劑的標示要求
答:食品中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后加括號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舉例:可以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 或“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若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60cm2時,也可以標示為“增稠劑(407,412)”。
25. 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答:應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可以根據實際添加量一一標示,也可以采用體現食品添加劑復配屬性的方式進行標示,即標示復配添加劑的名稱,再在其后用括號的形式展開標示每種食品添加劑。
26. 關于食品添加劑輔料的標示
答: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27. 關于酶制劑的標示
答:酶制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28. 關于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答:食品營養強化劑應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或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的名稱標示。
29. 關于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食品配料使用的物質的標示
答: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食品配料使用的物質,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范標示。如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公告中規定的名稱;如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公告中規定的名稱;如作為配料使用,應標示具體名稱或其在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公告中(如新食品原料)規定的名稱。
如味精(谷氨酸鈉)既可作為調味品又可作為食品添加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谷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使用時,應標示為“味精”。
30. 食品中使用的菌種的標示
答: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未經滅活或去除工藝的,應當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可同時標示相應的菌株號及菌種含量。普通食品中使用的菌種,應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標示具體的菌種名稱;嬰幼兒食品中使用的菌種,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標示具體的菌株名稱。菌種的含量標示建議以10的n次方加單位的方式,如“n×106 CFU/g或n×108 CFU/mL”的形式標示。
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未經滅活或去除工藝的,若在食品中起發酵作用,可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也可歸類標示為“發酵菌種”或“微生物發酵劑”。
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若經過滅活或采取過濾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標示,如標示,應在食品屬性名稱或配料表的臨近位置明示產品的殺菌工藝,或標示“經滅活”“非活菌型”“殺菌型”“滅菌型”等能充分說明菌種已無活性的詞語。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食品加工用菌種制劑的,可以只標示菌種名稱,菌種制劑中的其他原料可以不標示。
31. 關于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答: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了一種或多種配料,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成分時,應在配料表中,或以附加文字說明的形式標示相關配料的添加量或相關配料、特定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進行定量標示時,可標示相關配料或成分的具體添加量或含量,也可以標示相關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的范圍或最小/最大承諾值,具體的標示形式可參照本標準附錄A。
若相關配料或成分在致敏物質標示等警示性用語、食用方法或對于產品感官特征的描述中提及,不屬于特別強調。舉例:“本產品含有大豆,可能引起食物過敏”等。
32. 關于使用“無”“不含”等詞匯時,其“相應配料或成分含量應為0”
答:當某配料或成分在終產品中的含量為“0”時,可以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對相應配料或成分進行特別強調。
當其他法律、法規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中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例如,GB 28050對能量或某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有特殊規定時,應按照GB 28050的要求執行。當產品執行標準中設置了“無XX”等界限值要求的,可從其規定,如某食品標示了“無醇”時,則該食品的全部配料及其生產過程中不能含有或產生“乙醇”,或由配料帶入及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乙醇”符合該食品所執行標準中的“界限值”要求。
33. 關于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進行聲稱的情形
答:1.食品添加劑、食品污染物;
2.法律、法規和標準(含公告)規定不允許添加到該食品中的物質;
3.不應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
34. 關于食品名稱中提及的特別強調的情形
答:本標準規定,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稱中提及,應標示其本身或相關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但涉及以下三種情形的可以豁免進行定量標示:
1.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存在的食品名稱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存在的食品名稱及與其本質相同的名稱。舉例:牛奶巧克力;
2.用于體現產品屬性的,與原料、成分、類別等特征相關的工藝和質地、風味、滋味、氣味、外觀等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的名稱。舉例:草莓口味冰淇淋、檸檬味軟糖;
3.不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無需在標簽上標示相關信息。
35. 關于食品標簽上圖片的使用
答:食品標簽上的圖片包括真實照片、插畫、設計圖等與食品配料或成分相關的示意圖。
當食品中含有某種真實的食品配料或成分時,可使用真實照片對口味、風味、配料來源等情況進行描述。
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的,應使用相關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以外的圖案,且應在圖案臨近位置醒目標示“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字樣。當通過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生成的圖案無法與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進行區分時,按照真實照片管理。
食品標簽上用于說明質地、風味、滋味、氣味、配料來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圖案不屬于特別強調,無需定量標示。
36. 關于日期標示
答:預包裝食品需同時標示兩個日期,包括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保質期的到期日從生產日期的當日或次日起進行計算。在標示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前提下,保質期可作為可選擇標示內容自愿標示。
保質期6個月及以上的預包裝食品或包裝物、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20cm2時,其標簽可僅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的到期日,生產日期作為可選擇標示內容自愿標示。
37. 關于“消費保存期”
答:為落實《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要求,節約食物資源、避免食物浪費,可根據食品屬性、食用特征等自愿標示預包裝食品的“消費保存期”作為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費者參考。“消費保存期”不應短于“保質期”。
消費保存期可按照附錄A的A.2.5標示具體日期,或通過文字說明的形式對消費者進行指導。
消費保存期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關于食品保質期的要求,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用于生產、使用和銷售。
38. 關于致敏物質標示
答: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魚類及其制品、蛋類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等八大類致敏物質直接作為配料使用時,應采用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和標示方式(可使用字體加粗或下劃線兩種標示方式)進行提示,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使用“食物致(過)敏原(提示)”“致(過)敏物質(提示)”或“致(過)敏原信息(提示)”等為引導詞加以提示。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時,也可以不使用引導詞。
食品中除上述八大類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質,如芝麻及其制品、椰子及其制品等可自愿標示致敏物質提示信息。
39. 關于致敏物質預防性提示信息
答: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質時,如共用生產車間、生產線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等,鼓勵食品生產者在食品標簽上提示消費者食品中存在致敏物質的可能,可在配料表臨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本產品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此)生產設備還(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產品)”;“本(此)生產線還(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產品)”等。
無論是否標示致敏物質預防性提示信息,食品生產者都應做好生產過程衛生管理,盡可能減少因共用生產線等造成致敏物質交叉污染的風險。
40. 關于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
答:如果食品所執行的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按標準要求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如果食品所執行的標準中未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不得標示質量等級。
產品分類、產品類別等不屬于質量等級。
41. 關于產品標準代號
答: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25)4.10規定,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地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年代號可以不標示。
以GB 10765-2021為例,4.10條款中規定的標準代號為“GB”,順序號為“10765”,年代號為“2021”,執行該標準的產品應標示為“GB 10765”或標示為“GB 10765-2021”。
產品標準代號應標示引導詞,引導詞可使用“產品標準代號”“執行標準”“執行標準號”“產品標準號”等與“產品標準代號”含義一致的引導詞代替。
42. 關于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標示
答:使用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標簽中標示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43. 關于進口食品標簽標示的基本要求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標示內容,包括外文或繁體字、加貼或印制的中文標簽及其他說明物上的標示內容應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對于采用在原進口預包裝食品包裝外加貼中文標簽方式進行標示的情況,裸露的外文或繁體字以及加貼的中文標簽的標示內容需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44. 關于進口食品的標示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標簽內容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25)第4章(4.9、4.10除外)中相應條款要求。
45. 如何理解進口食品標簽中文與外文或繁體字的“對應關系”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同時使用中文與外文或繁體字時,標簽上外文或繁體字所表述的強制性內容應與規范漢字有一一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生產者和地址、國外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一一對應指外文標簽中涉及強制性的標示內容,均需有對應中文翻譯。外文標簽上未標示,但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需標示的內容,也應在中文標簽上進行標示。為便于消費者了解食品信息,強制性標示內容的中文標簽可使用更詳細、更符合中文閱讀習慣的表述。
其他非強制性內容應有對應關系,對應關系無需全部翻譯,但應標明外文標簽的主要內容或涵義。對于非強制內容,可采用中文概述對外文內容進行描述,如“本產品外文標簽還包括品牌信息、商標相關信息等內容”。
通過加貼標簽等形式遮蓋的外文或繁體字,無需進行翻譯。
46. 關于進口食品配料表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內容均須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對應內容,原產品外文配料表中沒有標注,但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應當標注的內容,也應標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和單一原料等)。
47. 關于原產國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或原產地區的名稱。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
48. 關于進口預包裝食品原標簽僅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時生產日期的標示
答:應根據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的當日為起點,經推算后以加貼、補印等方式標示生產日期。
49. 關于進口食品進口商/代理商的標示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根據進口食品境內承擔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實際情況標示進口商、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進口商為承擔責任主體的,應以進口商為引導詞;代理商為承擔責任主體的,應以代理商為引導詞。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境外生產企業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進口食品的生產者和地址、國外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可以不標示。
50. 關于豁免標示的情形
答:本標準豁免標示內容有兩種情形:一是規定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食品種類;二是規定了當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20cm2時可以免除的標示內容。以上分別考慮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標簽上標示大量內容存在困難的情形。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企業可以選擇是否標示。
在標示了批號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酒類可免于標示生產日期、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在此情況下標示的批號不得加貼、補印、修改。
本標準豁免條款中的“固體食糖”為白砂糖、綿白糖、紅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25)
1. 該標準表1里沒有植物甾醇、番茄紅素等物質,如何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
答:根據GB 28050-2025規定,營養成分表應以一個“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況除外),可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的內容包括標準表1中所列的營養成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許強化的表1以外的其他營養成分。不屬于上述內容的,不應標示在營養成分表中。
2. 在標示營養成分表時,將表頭“營養成分表”放在方框表側面豎直排列,是否可以?
答:根據GB 28050-2025條款3.3規定,營養成分表應以一個“方框表”的形式標示(特殊情況除外),需與包裝或標簽的基線垂直,表頭為“營養成分表”。
標準中對于表題的排列方式未做具體規定,企業可在確保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基礎上,自行選擇以橫排或者豎排方式進行標示。
3. 香鹵翅根、香鹵豬蹄、豬尾等帶骨類肉制品的標簽在標注營養成分表時,是否需標注“以可食部計”?
答: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裝的排骨、魚、袋裝帶殼堅果等,應首先計算可食部(計算公式如下),再標示可食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為標示更加明確,可以標注“以可食部計”。
可食部=(總重量-廢棄量)/總重量×100%
4. 標準中規定脂肪等的允許誤差范圍為≤120%標示值,但是沒有下限,如果其脂肪標示10g/100g,結果只有1g/100g,是否合格?
答:GB 28050-2025第3.1條款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和特性說明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第3.4條款規定,食品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同時6.4條款說明營養成分含量的標示值可通過產品檢測或原料計算獲得。無論采用任何一種方法,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確保其產品營養標簽上的信息真實、客觀,以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此外,考慮到由于原料、加工過程、貨架期等各種因素造成的食品營養成分含量的波動,標準中還規定了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在產品保質期內,其允許誤差范圍應符合標準中表2的規定。
5. 對于既是食品添加劑又是營養強化劑的物質,當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可否在營養成分表中進行標示,并進行營養聲稱?
答:對于既是食品添加劑又是營養強化劑的物質,若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可自愿選擇是否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當其含量滿足本標準要求時,也可進行相應的營養聲稱。
6. 沒有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營養成分是否可以聲稱?標準中沒有涉及的營養成分是否可以聲稱?
答: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符合GB 28050附錄C的規定時,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營養聲稱,標準中未涉及的不可以進行營養聲稱。
7. 根據標準表C.1的規定,對維生素或礦物質進行“富含”聲稱時,僅需滿足下述三個條件之一即可:(1)每100g中≥30%NRV(固體);(2)每100mL≥15%NRV(液體);(3)每420kJ中≥10%NRV。當在標簽上進行相應的含量聲稱時,為便于消費者理解,是否應增加相應的備注以明確因滿足何種條件進行含量聲稱?
答:當某產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之一進行營養聲稱時,如果未明示滿足何種條件易引起歧義的情況下,企業可以自愿在營養標簽鄰近部位采用增加相應說明的形式進一步明確其滿足條件,如“營養聲稱以每100g計”、“營養聲稱以每100mL計”、“營養聲稱以每420kJ計”等。
8. 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生鮮食品是指什么?干貝、魷魚干等水產品,只加入食鹽的腌制或鹽漬的魚或肉是否屬于生鮮食品,豁免標示營養標簽?
答:生鮮食品是指預先包裝的、未經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魚、生鮮蛋、鮮豆、生蔬菜和水果等。干貝、魷魚干等水產品經過烹煮,因此不屬于生鮮食品;只加入食鹽的腌制或鹽漬的魚或肉,添加了鹽等調味品,也不屬于生鮮食品,以上兩種都不可以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9. 如何理解標準3.2條款中的“如同時使用外文,其內容應當與漢字相對應”?是否要一模一樣?如原有外文營養標簽含有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內容,是否可以覆蓋原外文內容,加貼符合本標準要求的中文營養標簽?
答:在中國生產銷售的產品,當營養標簽采用中外文標示營養成分表時,中外文內容應相對應,可參考標準附錄B中的示例4的格式進行標示。對于進口食品,當產品標簽及營養標簽采用的是原國外銷標簽時,此類產品標簽(包括營養標簽)可以采用加貼標簽的形式以符合我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因此,對于營養標簽部分,可以采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中文營養標簽加貼的形式,整體覆蓋原有外文標簽的營養標簽的操作。
10. 請明確本標準(特別是其關于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的標簽標識規定)是否適用于專供4歲以下嬰幼兒的食品?
答:本標準適用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上營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但不適用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嬰幼兒配方食品等。
營養素參考值(NRV)是專用于營養標簽比較食品能量和營養素含量水平的參考值,主要根據《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制定,適用于36月齡以上(>36月齡)人群食用的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
八、檢驗方法標準
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膳食纖維的測定》(GB 5009.88—2023)中酶重量法檢測調制乳粉、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不溶性膳食纖維(IDF)和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纖維(SDFP)時,出現不同實驗室測定結果有差異,是什么原因?
答:當使用酶重量法檢測不溶性膳食纖維(IDF)和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纖維(SDFP)時,對于某些特定食品基質,如添加了某些穩定劑或采用包埋技術的產品,可能有膠體殘留物附著于容器的現象,導致測定結果不準確。
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膳食纖維的測定》(GB 5009.88—2023)中液相色譜法檢測含乳糖產品中的不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纖維(SDFS)時,按標準規定積分方式分析,檢測結果偏高,是什么原因?如何解決該問題?
答:當使用液相色譜法檢測不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纖維(SDFS)時,乳糖出峰時間在蔗果三糖和D-麥芽糖中間,可能干擾切峰,無法準確界定待測組分保留時間區間,造成測定結果的偏差。關于消除乳糖干擾問題,建議參考AOAC方法,采用酶解手段排除干擾。
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膳食纖維的測定》(GB 5009.88—2023)中膳食纖維存在不同的表述形式,包括“膳食纖維”“膳食纖維(以單體計或多個單體計)”或直接以單體的名稱表述,檢測方法應如何選擇?
答:關于膳食纖維存在不同表述形式,如何選擇檢驗方法標準的問題,建議以“膳食纖維”標示時,采用“總膳食纖維”的檢驗方法進行測定;以“膳食纖維(以單體計或多個單體計)”標示時可根據標示的單體采用相應檢驗方法標準進行測定。
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乳鐵蛋白的測定》(GB 5009.299—2024) 是否適用于含有水解蛋白的嬰幼兒配方食品?
答:現行GB 5009.299—2024不適用于含有水解蛋白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中包括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測定》(GB 5009.289—2023)中測定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含量,是否樣品測試前均需要開展附錄A的測試?
答:GB 5009.289—2023中附錄A其他低聚還原性物質鑒別方法是用于確認是否有其他低聚還原性物質,如低聚異麥芽糖、低聚木糖、聚葡萄糖等的干擾,作為資料性附錄,根據需求,選擇使用。
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測定》(GB 5009.289—2023)中是否每個樣品測試時都需要做附錄D的液相色譜-質譜確定不同聚合度糖保留時間段方法?
答:GB 5009.289—2023中附錄D液相色譜-質譜法是確定不同聚合度糖保留時間段的方法,液相色譜通過不同聚合度的糖按照分子量大小出峰時間不同進行分離,質譜測定時按分子離子數提取離子流圖,按分子量大小呈現一簇一簇的色譜峰,可以達到按分子量區分時間段的效果,是為保證方法標準的準確可靠,作為資料性附錄,根據需求,選擇使用。
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測定》(GB 5009.289—2023)中產品中含有低聚果糖的產品,是否適用于該方法?
答:產品中含有低聚果糖不會對本方法的檢測結果產生影響,如果添加了低聚果糖的產品測得數值偏高,需要考慮配方中其他原料的干擾,或是實驗中所用酶和試劑本身是否帶入干擾。
8. 在測定特殊食品中的某些微量營養素時,針對沖調后食用的粉狀樣品,為保證樣品的均勻性,能否在必要時加入適量水復溶后再進行檢測?
答:在測定特殊食品中的某些微量營養素時,為保證檢測結果可靠,對于沖調后食用的粉狀樣品進行檢測時,在不改變后續樣品處理方法的前提下可加入適量水復溶,混合均勻后再按照食品安全檢驗方法標準規定的稱樣量取相應體積或質量的復溶樣品進行檢測。對于樣品前處理步驟粉狀樣品直接用有機溶劑提取等相關條件時,建議不采取復溶操作。
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計數》(GB 4789.3—2025)中,若采用大腸菌群計數測試片計數乳及乳制品中大腸菌群,培養溫度應如何選擇?
答:根據標準中9.2.2條款“對于乳及乳制品,應置于30 ℃±1 ℃培養18 h~24 h。”采用大腸菌群計數測試片計數乳及乳制品中大腸菌群也應置于30 ℃±1 ℃培養18 h~24 h。
10. 紙盒類包裝的乳制品進行微生物檢測時,取樣步驟應特別注意哪些事項?
答:食品微生物檢驗,一般要求“無菌操作”。由于某些包裝,例如復合多層紙盒類包裝在檢測中可能帶入微生物污染,測定這類包裝食品樣品中微生物時,建議根據相關標準要求對袋/盒口進行消毒,并采用無菌吸管、移液器或滅菌勺等取樣,不建議使用傾倒方式,避免樣品污染。
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準
(一)嬰幼兒配方食品系列標準
1. 在嬰幼兒配方食品中使用既屬于營養強化劑又屬于新食品原料物質的要求是什么?
答:嬰幼兒配方食品中允許添加低聚半乳糖等既屬于營養強化劑又屬于新食品原料的物質。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GB 14880要求;如果作為食品原料,應符合新食品原料相關公告的規定。
2. 嬰幼兒配方食品中該如何使用氨基酸?
答:嬰幼兒配方食品系列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GB 25596—2025)附錄中規定了可用于相應產品中的氨基酸名單及化合物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1號)中規定了氨基酸的化學名稱、分子式等具體要求。
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在添加氨基酸時,其氨基酸種類及化合物來源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要求,其質量規格應符合上述公告和/或相應標準和/或有關規定。
GB 10767—2021中未對氨基酸做出相應規定,因此幼兒配方食品中不應添加氨基酸。
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2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6—2021)中果糖和蔗糖的要求是什么?
答:GB 10765—2021和GB 10766—2021中規定了對果糖和蔗糖的要求。標準中要求,嬰兒和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應使用果糖、蔗糖,以及果葡糖漿等含有果糖和/或蔗糖的原料作為主要碳水化合物來源。
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 25596—2025)中關于同一產品類別適用于兩種及以上特殊醫學狀況人群時,該如何標識產品的適用人群?
答:標準附錄A表A.1 中,部分產品類別適用于兩種及以上特殊醫學狀況人群,如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其適用的特殊醫學狀況人群為“食物蛋白過敏嬰兒、胃腸功能障礙嬰兒”。上述類別的產品可在標簽中標示全部特殊醫學狀況人群,也可根據自身配方特點選擇性標識。
5.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 25596—2025)中“對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除特殊需求(如乳糖不耐受)外,碳水化合物的來源應首選乳糖”?
答:母乳中碳水化合物的主要來源是乳糖,GB 10765—2021和GB 10766—2021中明確碳水化合物的來源應首選乳糖。當特殊醫學狀況嬰兒對乳糖無特殊要求時,其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來源也應首選乳糖。
考慮不同醫學狀況嬰兒對于營養素的不同需求。標準中明確了幾種必須或者可以“用其他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完全或部分代替乳糖”的產品類別,如適用于乳糖不耐受嬰兒的無乳糖或低乳糖配方。當其他特殊醫學狀況嬰兒的配方食品也需進行乳糖替代時,應以醫學和營養學的研究結果為依據,其安全性、營養充足性以及臨床效果均需要經過科學證實。
(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GB 24154-2015)
1. β-羥基-β-甲基丁酸鈣在運動營養食品中如何使用和標識?
答:β-羥基-β-甲基丁酸鈣可作為原料應用于運動營養食品,其使用應符合GB 24154—2015及相關公告的規定,該成分在產品標簽標示應符合GB 13432規定。
2. 如何理解“特別添加鈉營養素”?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通則》(GB 24154-2015)標準1號修改單規定,對于特別添加鈉營養素的運動營養食品,鈉含量(以每日計)應達到700-1600 mg。如不以提高產品中鈉含量為主要目的,如使用檸檬酸鈉做為酸度調節劑,則不屬于特別添加鈉營養素,對于此類產品中的鈉下限不做要求。
3. 運動營養食品有無劑型限制?
答:運動營養食品的生產、使用等應符合GB 24154—2015的有關規定。GB 24154—2015未對運動營養食品的劑型作限制性規定,但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公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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